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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关于结案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4-04-04 15:04:43 打印 字号: | |
  为强化审判管理,提高办案效率,统一结案标准,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市法院结案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案件申报结案后的形式审查及结案管理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统一负责。审判管理办公室指定专门的结案管理员,负责对全院申报结案的各类案件进行审查和法院综合信息系统或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点击结案。

   第二条 结案管理员依照本细则负责对申报结案的案件进行形式审查,案件承办人和书记员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院长、庭长依照法定权限履行审判管理职责。

   第三条 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案件,承办人和书记员依法完成以下送达工作后可以申报结案:

   (一)采取直接送达方式的,最后一名受送达人已签收;

   (二)采取邮寄送达方式的,已交邮并有向邮政部门交邮日期凭证;

   (三)采取委托送达方式的,已委托送达并有委托送达函签收或交邮日期凭证;

   (四)采取公告方式送达的,已送交公告并有送交公告的信函交邮日期凭证;

   (五)采取留置送达方式的,有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的相关材料和凭证;

   (六)采取其他送达方式的,已完成法律规定的送达工作并有相关凭证。

   第四条 对各方当事人已签订调解协议不需要制作调解书或不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其他案件,由承办人和书记员填写《案件报结单》报案件审批负责人审批后,可以申报结案。

   第五条 承办人和书记员在完成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工作后及时向审判管理办公室申报结案。

   第六条 承办人和书记员应当在法院综合信息系统或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内录入案件结案信息后申报结案,并按照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案件结案的电子或书面材料、填写《申报结案审查表》报送结案管理员审查。

   第七条 结案管理员在承办人和书记员在法院综合信息系统或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内申报结案并提供相关结案证明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结案审查。

   第八条 结案管理员经审查认为案件具备以下结案条件的,在《申报结案审查表》上签署意见,并点击结案:

   1、与结案相关的法律文书按照有关规定完成送达工作或具有其他结案证明材料;

   2、法院综合信息系统或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内结案信息填写完整;

   3、书面裁判文书与法综系统内保存的文书内容一致;

   4、裁判结果与审委会决议一致。

经审核认为案件不具备结案条件的,应告知承办人和书记员按照本细则完成相关申报结案前的工作后再次申报结案。

   第九条 承办人和书记员在收到结案管理员签发同意结案意见后一个月内及时将案卷材料订卷归档。

   第十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台帐详细记录申报、审查结案情况,定期检查监督、总结结案工作,对严重违反本规定的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细则的执行情况,应当纳入各审判业务部门和审判人员的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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