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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关于实行判后答疑的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4-04-04 16:02:51 打印 字号: | |
  为规范审判工作,提升审判质效,切实降低案件上诉率、信访率,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所有判决案件实行判后答疑工作制度。

  1、判后答疑工作制度是指案件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判结果存有疑义,作出裁决的合议庭或承办法官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就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裁判理由、法律适用和裁判主文等向当事人释明,促使和帮助当事人正确、全面理解裁判的公正性、合理性,明白法理,消除疑虑,达到息诉服判的目的。

  2、判后答疑实行承办法官负责制,即案件承办法官是判后答疑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所办案件的判后答疑工作。当事人对原承办法官抵触情绪较大并拒绝原承办法官答疑的,由其合议庭审判长或庭长答疑。

  3、判后答疑原则上在宣读判决后进行,情况特殊也可另行约定时间进行。在宣判笔录后,可以添加“判后答疑”作为格式内容。格式内容主要记载:(1)询问当事人对判决内容是否听明白;(2)对判决认定的事实及依据的法律进行解释说明(如哪些诉请或抗辩理由被支持,那些未被支持,理由是什么等);(3)询问当事人还有哪些不清楚的内容并进行解答;(4)对当事人的上诉权利进行说明。以上内容均在宣判笔录上记载。

  4、为提高案件调解率,承办法官还应将判后答疑作为再次调解的机会,切实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  

  5、在判后答疑时,发现审理程序或裁判文书文意表述上有瑕疵,但不影响裁判实体结果的,原承办法官应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当事人解释该疏漏不影响裁判结果公正性的理由,以取得当事人的理解,化解对抗心理。

  6、在判后答疑时,发现案件程序严重违法、实体处理失当等问题的,可以由主管领导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判文书已经生效的,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

  7、承办法官在移送上诉案件时,必须附有判后答疑的材料。因重大社会影响、维稳及当事人明确表示不需要判后答疑等原因不适宜进行判后答疑的,应将不能判后答疑的原由做好说明。

  8、审监庭、研究室在开展案卷评查、庭审评查,信访部门在进行信访接待时,应将承办法官落实判后答疑工作情况作为评查、甄别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定期予以通报。审监庭在接受上诉案卷时如发现案内没有判后答疑相关材料的,应直接通报并纳入考核。

  9、政治处、审管办应将职能部门通报中涉及的判后答疑情况纳入案件质效评估考核范围。对未按要求进行判后答疑的案件,部门和承办法官每有1件,从息诉服判率考核分值中各扣减0.2分。

  10、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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