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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三变与法官的职业素养
作者:曾姗姗  发布时间:2015-02-11 17:51:21 打印 字号: | |
  《论语•子张》曰:“君子有三变:望之俨然,即之也温,听其言也厉。”这是形容君子有三种状态,远远望去非常庄重,接近后却感到温和可亲,而听他说话感觉严肃又有威慑力。看我们的法官,开庭审理案件时候,其不苟言笑、冷静理性的态度让人略觉刻板;与当事人面对面解决纷争的时候,其亲切的语言,润物细无声的方式又让人如沐春风;宣布裁判结果及判后答疑时,义正言辞中透着谆谆善诱——真可谓“君子有三变”。

  正如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所言,对于法官而言,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而君子三变则阐释了不同情境下更为具体而鲜活的法官形象,体现了时代赋予法官更高的期许和要求。在目前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我们的法官只有达到君子三变的精神境界,在日常生活中不断反省,才能实现自我完善。

  君子一变:望之俨然与客观公正。

  “望之俨然”,形容法官是人格化的法律,是司法权威的代言者,是公平正义的化身。——这是法官形象的常态。从“包公怒铡陈世美”的民间传说,到“秋菊打官司”的现代故事,都包含着人民对公平正义的执著追求。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则是这道防线的最终守护者。因此,法官要担当“公堂一言断胜负,朱笔一落命攸关”的重任,必须具备客观公正的品格。而这一司法品格的深入人心需要几代法官的努力付出与细心呵护:从辩法明理、胜败皆服的宋鱼水,到秉公执法、无私奉献的陈燕萍,从情系人民、丹心护法的吴苹,到扎根农村、造福一方的翟树全,无不以淡泊宁静、严于律己、忠于法律、忠于良知的公平正义的形象得到了人民的敬重。在复杂多变的历史条件下,如果没有淡泊宁静的心态,没有严于律己的作风,就难以抵制来自外界的种种诱惑。如果没有坚定的法律职业操守,没有忠于事实、忠于良知的坚定意志,就难以用忠诚和智慧撑起法治的万里晴空。

  君子二变:即之也温与法亦有情。

  “即之也温”,是说法官不仅要巧妙运用法律知识,更应注重以情动人,努力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律在定分止争的同时,也体现了温情脉脉的一面,调解制度的设立以及对未成年权利保护等方面则是其生动体现。这需要法官办案时寻找法理和情理的结合点,努力化解矛盾,做到胜败皆服。首先,法官应当始终能动地处理案件,搭建双方沟通调解的平台,通过和当事人之间必要的信息交流,确保各方拥有影响诉讼过程和裁判结果的充分的参与机会。其次,在审理特别是涉及到未成年的各类案件时,应参透马锡武审判方式的精神实质,耐心细致,不敷衍,不拖延,不拘形式,不怕麻烦,体现司法的人本理念。另外,裁判文书作为司法公信力的重要载体,顺应且不仅限于现阶段司法公开的要求,其论证说理应渗透法官的裁判智慧和人格学识,体现法理与情理的恰当融合;其创作过程应清晰地展示法官心证的历程,渐进推开法官与当事人及公众对话的大门。

  君子三变:听其言也厉与程序形象并重。

  “听其言也厉”,是说法官要以严格的程序和自身的良好形象,将法律以恰当的方式表达出来,从而使当事人信服。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是从审理每一起案件开始的,司法公正也是从追求个案的公正来实现的,而人们对个案公正的评判在很大程度上通过法官的外在表现来感知和体会。因此,法官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影响着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认知与评价。一方面,在个案处理中出现的司法作风粗暴、滥用自由裁量权、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等问题,必然引起人们对程序公正的怀疑,而对程序公正的怀疑必然会导致对实体和结果公正的怀疑。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唯有法官树立程序至上的理念,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来办案,通过实现个案程序公正,才能最大限度获得当事人的认同,民众的法治信仰才能不断增强。另一方面,法官在法庭上的言语举止、庭外的品行风范以及法庭仪式的庄重威严等外在形象,也影响着人们对司法公正性的评断。一个行为不端、 举止轻佻的法官形象,很难得到当事人的信赖,其裁判的公正性也会大打折扣。因此,法官既要表现出良好的品格和独特的个性去居中裁判,又要通过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来体现司法的庄重和威严,让民众在敬重法官敬畏法律的同时,又能增强对法院和法治的信心。

  朴素中彰显忠诚,勤勉中践行公正。只有每个法官树立君子三变的精神品格,以谦恭的个性体现“温”的容量,以崇高的威望实现“厉”的底气,进而展现出“俨然”的形象,我们的法治才能形成一种全民信仰,我们的社会才能汇聚公平正义的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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