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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实务工作的探析
-以基层法院法官助理为视角
作者:庞智慧  发布时间:2017-11-15 15:34:15 打印 字号: | |
  法官助理实务工作的探析

     -以基层法院法官助理为视角

论文提要:

法官助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一个新兴事物,全国上下各级法院还处于摸索、实验阶段。法官助理作用发挥的成败,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成败。现在各地法院分别针对自身法院实际情况初步建立了法官助理制度及法官助理工作细则,法官助理在边摸索边改革的道路上徐徐前行。但是受各种内部、外部因素的影响,法院助理在现实操作中仍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笔者以自身即为一名基层法院法官助理为视角,对法官助理实务工作中的问题进行探析,以供立法借鉴与实践参考。

围绕本论文主旨,本文除引言及结语拟从以下两个部分展开论述:

第一部分是法官助理在司法改革进程中的重要意义,通过深入分析我国推行法官助理制度的历史背景,论述推行法官助理对当下我国司法改革、实现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第二部分是我国法官助理实务工作的现状考察,其中包括走在全国最前端的上海法官助理制度及工作细则、北京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制度及工作细则,以及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法院法官助理的工作现状,其中包括细化后的工作职责,工作目的,工作内容辨析,通过纵向的比较分析,得出最优化的法官助理工作模式。本文共8747字。

一、法官助理制度在司法改革进程中的重要意义

(一)、推行法官助理的历史背景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其中,在深化法院人事管理制度改革中首次提出可以对法官配备法官助理和取消助理审判员制度进行试点,这使得法官助理以正式行文的方式登上我国司法改革的舞台。20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在深化改革、不断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方面重申试行法官助理制度,并对法官助理进行了明确的释义。200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详细规定了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法官、法官助理的配备,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职责,担任法官助理的条件,法官助理的管理等内容,同时确定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等18家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并在试点法院推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的人员改革方式。 200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决定从2008年起在西部12省(自治区、直辖市)800余个基层人民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工作。2014年10月23日,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北京胜利闭幕。这次大会全面聚焦“依法治国”,绘制了建设“法治中国”的宏伟蓝图,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具体方案。这是一次具有历史性意义的大会,它标志着中国法治华丽转身的开始,激励和鼓舞了无数法律人。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这充分表明,完善法院人员的分类管理,依法合理配置法院审判权,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符合我国的时代背景,是司法体制改革和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新一轮司法改革在紧锣密鼓的开展之中。2014年9月5日,上海289名法官助理面对国旗庄严宣誓,忠于宪法、忠于法律。这是上海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先行试点实行人员分类管理任命的首批法官助理,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批法官助理。2015年,伴随着法院法官员额制的改革,员额法官并非意味着终身制,而是一种动态运行模式,如果审判质效差、严重违反审判纪律、达到退休年龄或因身体等原因不宜再从事员额法官审判的,则要退出员额。同时,根据补进原则,能够及时从协助办案业绩突出且有政法专项编制的助理中选拔为员额法官,享有改革后案件全部裁判权。这就从制度上给予了表现出色的法官助理晋升为员额法官的机会,有利于激发法官助理的工作积极性,并于2017年顺利完成全国法院的员额制改革。从1999年开始正式被最高院文件搬上历史舞台,到2017年7月法官员额制改革的顺利落成,法官助理徐徐前行了19年,不可避免地是,这19年中,有几许质疑,有几许反复,但是最高院最终还是坚定地选择了法官助理制度,并在新一轮司法改革中大力推广。

(二)、推行法官助理是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一步

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日益成为我国司法机关乃至社会各界共同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从纵向来看,司法改革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即法院体制改革、审判管理体制改革和审判方式改革。在这一系统工程中,体制改革是最高层次的改革,具有根本性和决定性。审判方式改革则是低层次改革,具有现实性和实践性。[(1)《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构建》载人民法院报2005-4-21。](1)在过去十年里,人民法院在研究和探索审判方式改革方面,倾注了大量精力,强化公开审判,强化当事人举证,强化庭审功能,强化合议庭功能,规范了审判活动,促进了审判工作的发展。但是,尽管我们绞尽脑汁使劲浑身解数,审判效率仍不见明显提高,群众对司法的评价仍然很低,痛定思痛,我们现在深刻认识到,这是由于长期忽视审判管理体制等深层次改革,甚至许多人把审判方式和审判管理体制混为一谈所造成的,导致我们对审判工作管理体制缺乏研究和探讨,使其成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中最薄弱的一环。审判管理体制不同于审判方式,审判方式具有法律的规范性和对个案审判的针对性,其本质是法律规定的再现,属于工作方法的范畴。而审判管理体制则无法律的规定性,也不涉及个案的处理,它是创造条件保证司法公正这一目的实现的手段,属于审判宏观管理的范畴。当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法院需待解决的问题是程序不公、裁判不公、效率不高,司法腐败等,而解决这些问题紧紧依靠审判方式改革是远远不够的,要使审判公正、高效、有序的运行,消除腐败、弘扬正义、开创法院审判工作的新局面,司法改革必须进入一个更高层次,更深领域,即必须启动审判管理体制改革。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我国新世纪法官队伍建设的基本目标和基本方向。[(2)《我国法学教育及法律职业的国际化》,载http://wk.baidu.com,于2015年7月20访问。](2)法官职业化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它包括改革法官遴选制度、实行法官员额制度、推行法官助理制度、实行书记员单独系列管理制度等各个相互联系的子系统。[(3)《法官助理制度若干问题探讨》,载北京晨报2013-7-26](3)在这一系列子系统中实行法官员额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核心内容,前无古人、后无来者,施行起来真可谓举步维艰,而推行法官助理制度则又是推行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个突破口和关键点,在这一改革的背景下,法官助理制度呼之欲出。

(三)法官助理工作性质

法官助理,是指专职审判辅助工作的司法人员。他们在法官的监督下工作,协助法官进行法律研究,起草法律文书以及其他与案件准备和案件管理有关的工作。[(4)《法官助理制度的实践与探索》载《人民司法》2013年第6期](4)现行我国基层法院的法官助理其辅助性工作既包括程序性的,也包括实体性的,既包括行为性的,也包括文字性的,其工作性质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官助理是法官审判案件的辅助人员,工作上受法官指导。

 法官居于审判模式核心地位,法官助理与助理审判员不同,不再具有案件裁判权,而是从事与审判有关的辅助性工作。因此,法官助理是法官的助手,为法官的审判提供服务,工作上受法官指导。法官助理不可以成为合议庭成员,无权对案件的最终裁判表态,也不得干涉法官对案件的处理。因此,法官助理在工作安排上应当围绕法官的案件裁判进行,法官助理的工作对法官具有一定的依附性。

2、法官助理的审判辅助工作具有相对独立性。

法官职业化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审判职权重新分配的改革,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组成的审判系统中,审、助、书应各司其职,不得越位,否则就会影响司法效率和公正,法官助理的设立排除了法官庭前与当事人接触的机会,避免其庭前预断,先入为主,而只能通过庭审活动实现公正。因此法官助理的设立,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建筑了一条隔离带,法官助理的工作围绕法官的审判核心进行,法官对法官助理工作可以进行指导安排,但法官不能干涉法官助理的工作,同时法官助理能以自己对案件的认识为法官最终作出裁判提供参考。通过庭前准备为法官顺利审结案件创造条件,因此,在法官职业化后的审判组织系统中,法官助理的工作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当然,我们也要认识到,这种独立性只是相对的,是存在于法官的监督与指导之下。

3、法官助理与法官既相互配合又相互监督

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导下工作,服从法官的工作安排,法官应注重对法官助理的培养。但法官助理与法官之间关系的过分亲密、盲目服从、附和、依附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因此、法官助理不应完全依附于法官,其从事的审判辅助工作对法官的裁判权也有监督和制约作用。同时法官助理虽没有案件裁判权,但将来通过缺额选任,总是要担任法官的。因此,其可以对法官的裁判方案提出建议或参考方案,但不具备法律效力,仅供法官参考而已。

二、我国法官助理实务工作的现状考察

  (一)笔者所在法院法官助理工作现状考察

笔者即为一名基层法院改革试点中的法官助理,在笔者所在法院,现行以“1位法官、1位法官助理、1位书记员”组合模式,即“1+1+1”的审判人员组合模式。法官助理承担着大量的事务性、程序性工作,使法官从琐碎的杂务性的工作中解脱出来,一心一意地裁判案件,专攻如何提高案件审判质量。但是由于现在基层人民法院案件数量居高不下,人员编制紧缺,并且这次司法改革又着重强调法官的“少”而“精”,所以笔者所在审判组承担着较大的审判业务压力,主审法官所在的审判组要完成其他普通办案组办案数量的140%,方能达到基本要求。笔者所在法院规定法官助理在主审法官的带领下开展审判辅助及事务性工作,法官助理指导书记员工作。主审法官对全案负责,依法独立签发法律文书。主审法官可以根据审判运行情况适当调剂法官助理、书记员工作职责。主审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一并考核,法官助理的审判绩效参照主审法官确定。主审法官与法官助理应当职责清晰、分工合理、程序严格、衔接紧密、团结协作、互相补台,确保主审法官办案团队高效、有序、规范地运行。同时,笔者所在基层院里也出台了法官助理的工作细则,将法官助理工作细化为四个部分,即庭前准备、开庭审理、裁判文书送达、结案归档。

1、庭前准备部分法官助理的工作职责

  (1)查看卷宗材料,了解与案件审理的相关知识。通过查看原告诉状及相关证据,对案情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查找出原告诉请的法律依据,具体到哪个法律、哪个条款,找出后在向主审法官提交的庭审提纲中列明,并与主审法官在开庭前沟通适用法律的意见。

(2)检查法院综合信息系统内案件的相关信息是否准确,若有错误,及时与立案庭沟通协调,进行更正。这样做是为了避免立案时,立案庭有时会出现的输入当事人信息错误的情况,尽早发现,及时更改,再到结案时发现、更改,系统就无法进行更改了,保障法综信息系统中当事人基本情况的准确无误。

(3)审查案件当事人情况,原告是否为权利人,被告的必要情况是否完备等。着重审查原告是否为适格的当事人,做程序性审查,如原告主体不适格,在开庭前即向原告提出,把程序性不合格的案件剔除出去,不进入实际审理阶段,以免浪费当事人时间以及无意义地延长案件审理期限。

(4)对案件审理中可能涉及到的相关程序性事项如申请鉴定、诉讼保全、公告送达等进行预估,向主审法官汇报后,对确定需要进行的程序性工作,立即向当事人释明或提前通知当事人提交诉讼材料。鉴定、诉讼保全、公告送达这一系列纯程序性工作均由法官助理完成,使法官不再在这类程序性工作上投入精力,但是涉及到诉讼保全需交纳担保金的数额、公告送达前是否已穷尽所有送达方式,仍需与主审法官沟通,由主审法官确定,向主审法官请示后,再进行实际操作。

(5)在第一次接触当事人时,告知当事人法官助理人员姓名,并告知回避制度,且记录在案。因为法官助理是选择性地跟庭,案件重大、复杂的庭审跟庭,一些简单庭审并不参与,所以应在庭前与当事人接触时,就告示当事人是否对法官助理申请回避,这样使程序更为合法、更为完整,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基本权利。

(6)对于侵权责任、离婚、相邻关系等特殊类型的民事案件,查明该纠纷是否经过其他部门处理,是否为撤诉后重新起诉,是否需要进行现场勘查等,根据案件进展的实际情况,尽快办理调取卷宗、现场勘查等实务。因为根据笔者所在基层法院的规定,为了避免法官因案件复杂或是证据不足等原因劝导当事人撤诉,所以规定在谁处撤诉案件,在立案时,仍由原审法官进行审理,所以这就需要法官助理在接受案件后,第一时间内在法院综合信息系统内查阅相关联案件,如发现案件系从其他法官处撤诉的,应申请案件调换回原法官手中。同时例如相邻关系案件,采光遮挡、在公共区域私搭乱建都需要对现场进行查勘,这部分工作也在正式开庭前由法官助理来完成,法官不必亲自到现场,使法官全部精力关注于庭审,节省了法官外出勘验的时间及行车之劳。

(7)案件当事人要求评估鉴定审计的,应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选择中介机构,协商不成的,报审判管理办公室确定。鉴定也是根据不同案件需要做的程序性工作,但是根据笔者所在法院的规定,鉴定前必须固定当事人各方需要进行鉴定的证据,对鉴定的事项进行告知并形成笔录,以免在鉴定后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不认可时,以没有看到证据为由来推翻鉴定,鉴定这个过程必然会牵扯法官的精力,所以这部分工作交由法官助理来完成。鉴定意见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案件的走向,所以在鉴定过程中,作为法官助理必须要把好关,对案件的基本情况在事前有一个了解。

(8)受主审法官委托,办理审限变更报批手续。比如当事人调取新的证据、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调解,公告等事由都是不计入法定审限的, 需要由法官助理针对这些事由在法院综合信息系统中先进行电脑上的申请,再到审判管理办公室完成纸质件的审批。

(9)审查诉讼材料,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受主审法官委托调查、收集、核实相关证据。这应当是法官助理职责中最核心的一项职责,对当事人提交证据较多的案件,由法官助理进行证据交换,使双方当事人在庭前充分举证、质证、认证,发表质证意见,节省在庭审中因证据过多,举证、质证的时间过长问题。同时,法官助理代替主审法官在外调查证据,这样主审法官就有时间和精力去写判决、精心研究怎样写好判决,就调查不再牵扯法官的精力、浪费法官的宝贵时间。因为有时外出调查,例如到银行进行调查,因为银行系统内部的规定、系统的传送时间等问题,需要很长的等待时间,调取银行记录等待大半天的情况常常出现,由法官助理去“跑”调查,节省了法官大量的时间。

(10)受主审法官委托办理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有关事宜。财产保全也是程序上的、较简单的、耗时耗力的工作,需要签发保全裁定等,所以也交由法官助理去完成,但是在担保金额上,法官助理仍需与主审法官商议,征求主审法官的意见,不能妄自决断。

(11)对于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或者双方当事人都有调解意向的案件,法官助理向主审法官汇报并统一调解思路后,由法官助理主持庭前调解工作,对于达成和解并要求出具调解书的,立即草拟调解书提交主审法官审核签发。因为民事调解工作也是一个“功夫活”,有时需要进行多轮的调解、进行反复的讲解,当事人才能接受,由法官助理就具体案情进行调解,使法官专司审判,也可以确保法官审案的独立性,增强司法权威,让“苦口婆心”的角色由法官助理来担当,保持主审法官的威严感,以及法律的不可亵渎性。

(12)起草阅卷笔录,协助主审法官制定庭审方案,归纳当事人争议焦点、证据认定、事实确认和适用法律等信息。在一审一书模式下,庭前阅卷是很多法官都很难做到的,然而,庭前阅卷对案件正常高效的审理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法官对案件了然于心,就会针对案件的争点着重进行审理,整个庭审就会重点突出,当事人也会感觉审理的很明白。庭前总结焦点这部分工作交由法官助理来完成,能够极大提高主审法官的庭审效果,这一职责也是法官助理的重中之重。

(13)确定开庭时间、地点申报庭审直播方案,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据司法公开制度的要求,需要人民法院将所有过程暴露在阳光下,阳光拒腐,所以要下大力度进行庭审直播,确定庭审直播的时间,下发传票和诉状,向当事人讲明庭审直播对于保护他们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由法官助理去完成。

2、开庭审理部分法官助理的工作职责

(1)主审法官在宣布法庭组成人员时,应明确协助案件审理的法官助理,法官助理视情况可以参加庭审。法官助理出庭后不得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庭审无关的活动。法官助理也要高度关注庭审,不能因自己不是主审法官就在庭审活动中放松自己,因为后期案件的调解以及判决的草拟还需要由法官助理去完成,法官助理对案件情况进行比较深入的了解,有助于帮助法官向当事人提出比较合理的调解方案,调解不成的,能够帮助法官写出更为客观、公平的判决。

(2)庭审活动由主审法官主持。在案件调解时,法官助理可以协助主审法官做好调解工作。庭审活动还是以法官为主导,在案件调解时,也是以主审法官为主导,当事人有调解倾向时,适时地按照主审法官的调解方向对当事人进行说服,达成最终调解、案结事了的目的。

(3)闭庭后,法官助理要组织疏导旁听人员及时有序退庭。法官助理协助书记员完成庭审笔录签阅工作。如果遇有当事人闹庭的情况,应当在开庭后及时地对当事人进行劝说,使其正常离开法院,有必要时还可以分流,不让当事人同时离开法院。检查笔录中各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等人的签字情况,以免出现发生漏签的情况。

3、裁判文书制作和送达部分法官助理的工作职责

(1)根据不同案件类型,实现裁判文书的繁简分流。普通程序案件的裁判文书一般由主审法官制作。对于争议不大,案情简单的简易程序案件,可以由法官助理制作,报主审法官修改、审核并签发。帮助法官草拟法律文书,在撰写判决书前,与主审法官沟通,了解法官对案件判决的具体走向,着重说理的部分。如果有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可以帮助主审法官写完当事人信息、案件公开开庭、适用程序等情况,以免主审法官在这些简单的事情上耽误太多时间。

(2)裁判文书的编辑由法官助理负责,校对由法官助理与书记员共同负责。判决书中的低级的文字错误,一直是法院审理过程中的“顽疾”。由法官助理来对裁判文书编辑、校对,为判决书的编辑、校对上了“双保险”,以免再出现低级文字等错误,贻笑大方。

(3)案件送达工作,由法官助理指导书记员办理。案件最后签发的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等一定要由各方当事人签收,不能遗漏任何一方当事人,送达这种比较细节的事情不会再牵涉法官精力,由法官助理督促、指导书记员做好即可。

(4)当事人提出上诉的,由书记员整理卷宗,经法官助理审核后向审监庭移交上诉卷。上诉之前,法官助理检查当事人接到上诉状的签收回证,上诉卷的归纳整理等。

4、结案归档部分法官助理的工作职责

(1)法官助理应整理有关证明案件结案的电子或书面材料和填写《案件报结单》,向审管办办理报结手续。在办理报结手续前,确保法院综合信息系统录入案件信息完整准确。在法院综合信息系统进行办理报送结案,完成案件的最后一步,这也属于程序性事项,法官不必过问。

(2)法官助理在案件报结后,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梳理,确认齐全后,交由书记员整理、装订。法官助理对案件的定卷顺序再进行梳理,也是上了一份“双保险”,以免出现装订中的低级错误。

(3)案件生效后,法官助理在主审法官指导下办理文书上网。文书上网也是司法公开的要求,及时办理文书上网,让权利在阳光下运行,同样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二)全国其他法院法官助理工作考察

由于各个法院情况存在差异,法官助理在配备上并不要求一致性,充分给予了各法院针对本院具体情况寻求最适合本院审判模式的空间。

北京房山法院以“三二一”审判机制为改革理念,定位法官助理为法官助手,在审判庭内部明确庭前准备阶段,设法官助理负责庭前准备工作,并排定法官的开庭时间。[(6)《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构建》载人民法院报2005-4-21](6)法官助理的具体职责包括:一是初步审查与送达。审判业务庭内勤在确定某个案件的承办法官后,将案件移交给法官助理,该案件即进入庭前准备阶段,法官助理收案后,首先审查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立即报告法官,由法官决定是否裁定移送管辖。对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法官助理应当对起诉书中的内容进行审查,了解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初步认定案件的难易程度。然后,法官助理应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等,并向双方当事人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名单以及诉讼权利和义务。二是指导当事人举证,这是法官助理行使释明权的具体体现。法官助理依据案件的类型和不同的特点,告知当事人举证的范围、时限、指导当事人正确、及时举证。三是采取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措施,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助理经法官同意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据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措施。四是组织证据交换。法官助理对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或者提交的证据较多的案件,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在法官助理的主持下,当事人可以就证据发表意见,但法官助理不能对此采取可信与否的决定。证据交换完成后,法官助理应当列出无争议证据清单和有争议证据清单。由双方当事人和法官助理签名。对于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法官助理应当简单列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并决定是否有必要组织第二次证据交换。五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调查搜集证据。法官助理的这一职责严格限定在法律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调查搜集证据的范围内。六是以法官名义进行调解,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要求调解或自行和解后要求撤诉的,法官助理应当请法官到庭核实,确认,由法官签发法律文书。七是排定开庭时间,法官助理完成一系列庭前准备工作后,应当尽可能早的安排开庭时间。张贴开庭公告,然后向法官简要报告庭前准备工作情况,并在开庭一天前将案卷移交法官。

上海法院也在司法改革中摸索到一些好的亮点。它们同北京一样将法官助理定位为法官的助手,是书记员向助理审判员过度的一个岗位。[(7)《上海司法-公正奠基公开显影》载人民法院报2013-3-13](7)其职责是:承担庭前、庭后程序中的部分工作,如交换证据,归纳争议焦点等。在诉讼法允许的范围内承担部分审判实务工作,如调查、代拟法律文书、协助法官审结案件、对与法律关系相对简单的案件,由法官助理起草判决书,对于少数相对复杂的案件,法官可在庭审结束后草拟包括争议焦点、质证情况、判决依据、判决主文等简要内容的裁判刚要,该纲要交给法官助理由其起草法律文书,法官审核后签发。配合法官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及时总结审判经验,探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理论问题,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项,如为法官查阅相关审判业务资料,经典判例、提供学术观点或有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动态和成果等。法官助理从书记员中选拔产生。

笔者所在法院的“1+1+1”模式、房山法院探索的“三二一”模式以及司改亮点频出的上海法院,虽然各有所长,但是在定位法官助理职责的方向上基本趋同,因为我们的根本目的都是一样的,都是为了实现审判效率的提高,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最朴素的法治理想。

虽然目前全国各地试行的法官助理制度已初见成效,实现了法官的“少”而“精”,保证了法官专司“审”和“判”,使法官从繁重的程序性工作、调解、诉讼保全、拟制裁判文书等耗时耗力的工作中解脱出来,但是法官助理如何能够更本土化地融入到中国现实的司法环境中,在实践中仍存在许多问题与困惑。毕竟,在任何国家,涉及人事改革都是难题,会影响很多人的既得利益,造成工作情绪上的落差。但是,路再长,也要一步一步地走,终能走完,路再短,不迈开双脚,也无法到达。明天之路,也许还有挫折、失败,但我们一定不能丧失理想与希望。挽回衰弱的司法权威和稀薄的职业尊严,让人民群众对法治有信仰、对司法有信心,是值得我们暂时放弃个人利益去努力追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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