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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制度规定
  发布时间:2021-01-29 15:23:28 打印 字号: | |

一、《河北区人民法院关于干警不得收受礼金等钱款和物品的暂行规定》

二、《河北区人民法院廉政监察员管理办法》

三、《河北区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实施办法》

四、《河北区人民法院“一把手”谈话工作规定》

五、《河北区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婚丧等有关事宜的管理办法》

六、《河北区人民法院公务接待工作管理规定》

 

 

 

 

 

 

 

 

 

 

 

 

河北区人民法院关于干警

不得收受礼金等钱款和物品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法院干警及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工作,保护干警及其工作人员正常权益的行使,根据中央纪委关于《领导干部不得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以及市高院《关于干警不得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反腐倡廉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法院干警及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以及与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钱款和物品。

第二条  钱款指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微信红包以及各种电子有价证劵。物品既包括实物也包括通过网络以电子商务形式邮寄的物品。

第三条  法院干警及工作人员对他人送的钱款和物品,应及时退回,并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同时记录在案。因故不能及时退回的,应向所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主管院长报告,并将所收到的钱款和物品在监察室登记备案后,上交到有关部门。

第四条  监察室应建立专用登记簿,对拒收和上交钱款、物品的部门或个人、上交时间、种类和数额,进行如实登记。

第五条  对于不能退回或无法退回的钱款类登记后,应及时送交本院财务部门,财务部门要分类建立专用帐,由专人负责保管。对于不能退回或无法退回的物品类登记后,应及时交有关部门进行分类登记保管。

第六条  对于不能退回或无法退回的钱款、物品,可做为慰问法院联系的困难户使用。使用时应当由纪检组长及主管财务的副院长共同签字后,方可使用,并明确说明用途。挪做他用的,属于违纪行为。对于易腐物品或不利于保存的物品,在监察室登记备案后,经上交部门主管院长同意后,妥善处理。

第七条  对于由有关部门保管的款项类、物品类支出、使用情况,每年应当向院党组进行汇报并公开账目。监察室负责日常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法院干警及其工作人员包含我院具有行政编的在职干警、聘任制人员以及临时性工作人员。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河北区人民法院党组

2017712

 

 

 

 

河北区人民法院廉政监察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院干警纪律作风状况的日常监督,促进司法廉洁、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院各部门应当设立廉政监察员。廉政监察员一般应当经部门推荐,监察室同意,院党组研究决定,由部门正、副职领导担任。

第三条 廉政监察员应在本院纪检组和所在部门主管院领导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廉政监察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监察室和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分析本部门反腐倡廉工作形势,组织落实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二)协助监察室和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纪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协助监察室和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了解掌握本部门人员思想动态,对本部门人员进行职业道德、纪律作风和廉洁司法教育;

(四)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健全完善本部门的廉政管理措施;

(五)协助监察室接待群众对所在部门及其人员纪律作风等问题的举报;

(六)向所在部门人员提供廉政纪律和规矩方面的指导和咨询,对所在部门人员在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

(七)完成监察室和所在部门交办的其他廉政工作。

第五条 廉政监察员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方式:

(一)参加所在部门召开的各种会议,了解庭内工作安排和思想动态并进行工作;

(二)根据工作需要,经监察室或者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查阅有关案卷、文件、资料;

(三)协助监察室就信访问题组织开展案件检查等工作;

(四)根据监察室或者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安排,听取案件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反映,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了解情况;

(五)根据监察室工作安排,要求本部门干警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六)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六条  廉政监察员应当结合所在部门的实际情况,向监察室或者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加强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工作建议。 

第七条 廉政监察员发现所在部门存在纪律作风问题时,应当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建议未被采纳时,也可以直接向监察室报告。
  廉政监察员认为发现的问题已经涉嫌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时,应当在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及时报告本院纪检组。

第八条 本院纪检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要求廉政监察员协助或者参与对违纪案件的初核、调查、审理工作。

第九条  本院监察室要经常召开廉政监察员会议,对廉政监察员的工作进行部署、指导、检查。组织开展廉政监察员业务培训、工作交流等活动。

第十条  廉政监察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办事,遵纪守法,保守秘密,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滥用职权干预审判组织和审判执行人员依法办案。

第十一条 廉政监察员滥用职权,或者因不认真履行职责而导致所在部门发生严重违纪或出现违法犯罪问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廉政监察员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本院监察室的意见。
  第十三条  廉政监察员每年就本人履行廉政监察员职责的情况向监察室进行述职。
  廉政监察员的年终考评等次,应当在征求监察室的意见后确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河北区人民法院党组

2017712

 

 

 

 

 

 

 

 

 

 

 

 

 

 

 

河北区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院审务督察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院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务督察是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改进作风等情况开展实地检查,并对正在发生的违法违规和其他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人民法院形象的行为进行现场查纠的内部监督方式。
  第三条 审务督察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依照法律和规定,监督和保障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加强纪律作风建设与意识养成,促进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
  第四条 审务督察工作必须贯彻从严治院方针,服从服务于审判中心工作,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纪律为准绳,坚持法纪面前人人平等,坚持预防、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五条 督察小组在院党组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审务督察工作。

第六条  履行审务督察工作的相关部门及其审务督察人员依照法律和规定执行审务督察任务的行为应当受到保护。
  第七条 全院干警均应当自觉接受督察小组及其督察人员的监督。

 

第二章 审务督察小组、人员和职责

第八条 审务督察小组负责人为纪检组组长。审务督察小组设立在监察室,成员由监察室、政治处等综合行政部门负责人组成,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督察人员。
  第九条 审务督察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对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工作作风、出勤情况、部门卫生等情况进行督察;
  (二)配合上级法院审务督察机构的工作,汇报本院开展审务督察工作的情况;
  (三)完成本院领导和上级法院交办的其他审务督察工作。

第十条 审务督察小组每月组织二至四次督察工作,同时将进行不定期的专项督察和抽查,每月月底对督查情况及时汇总通报。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审务督察小组可以在报经纪检组长批准后,从本院相关部门抽调相关人员共同开展审务督察工作。

第十二条 审务督察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
  (二)严守纪律,不徇私情;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四)明确审务督察工作目标任务。
  第十三条 督察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通过开展日常督察和专项督察工作,推动本院的纪律作风建设,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
  (二)通过开展审务评议工作,听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对本院工作的意见和反映。
  

第三章 审务督察的内容、方式

第十四条 审务督察的主要内容:
  (一)落实上级法院关于立案、诉服、信访、安检等窗口岗位工作规范的情况;
  (二)立案大厅、接待窗口、审判法庭、入院安检等监控设备是否保持良好状况;
  (三)安检安保工作情况;
  (四)日常管理工作中,整治纪律作风、治理“庸、懒、散、拖”方面规定的情况;
  (五)庭审作风工作规范情况;
  (六)干警的着装、出勤、卫生等情况;
  (七)其他需要督察的内容。
    第十五条 审务督察工作要做到实地检查与视频监控、庭审光盘抽查相结合,随机选择、灵活运用。  

第十六条 督察小组进行现场督察时,不得少于二人。

第十七条 在开展审务督察工作中,可利用摄影、录像等设备,如实记录督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妥善保存。
  在督察工作中形成的图片、视频资料,应当随审务督察工作总结一并保存。
            

第四章 审务督察的权限和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调取与督察事项相关的书面资料和立案大厅、接待窗口、入院安检、庭审光盘刻录等音视频监控资料;
  (二)通过录音、摄影、摄像等方式收集与督察事项相关的信息资料;
  (三)要求被督察对象就督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和解释;
  (四)向相关人员了解督察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督察小组在开展现场查纠工作时,认为需要本院相关部门到场协助处理有关事项时,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协助。
  第二十条 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可能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人民法院形象等重大情况时,应当场予以制止和纠正,并立即向纪检组长及主管院领导报告。
    第二十一条 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被督察对象正在从事违法违规和其他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人民法院形象的行为时,应当在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当场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不便当场制止和纠正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事后提出纠正及查处意见,并立即向纪检组长及主管院领导报告。
  第二十二条 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被督察对象存在一般违纪违规行为时,责令立即整改,同时通报给相关部门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负责监督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反馈督察小组。    

第二十三条  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被督察对象存在管理松弛、作风涣散等问题时,应当在报经纪检组长批准后,由本院审务督察小组向相关部门提出限期纠正的意见和建议,被督察的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整改情况。
   第二十四条 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本院干警存在涉嫌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时,应当移交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督察小组对督察中发现的具有典型性或者普遍性的问题,可报经纪检组长后,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方案,经审批后,进行限期整改,并采取适当方式或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六条 督察小组发现问题后,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就存疑事项及时说明情况,或在三个工作日之内采取书面形式说明情况,无正当理由不说明情况,也不提交书面说明的,将作出对被督察对象不利的认定并予通报。

第五章 审务督察的问责机制

第二十七条 督察小组对督察对象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予以维护。

第二十八条 被督察对象应当积极配合督察小组开展督察工作,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督察小组提供相关资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协助处理有关督察事项的;
  (三)隐瞒事实真相,伪造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打击、报复督察人员或者检举人、控告人的;
  (五)具有其他妨碍督察工作正常开展的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 对督察小组提出的督察建议整改不力的,应当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谈话:
  (一)致使同一问题在本部门发生三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主管院长应当与被督察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
  (二)致使同一问题在分管部门发生三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一把院长应当与主管院长进行谈话。
  第三十条 本院干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从事与岗位职责无关的事项二次以下的,给予警示提醒;
  (二)从事与岗位职责无关的事项三次以上,或者违反考勤和着装规范三次以上,发生无故不按时开庭、不使用文明用语、不落实便民措施等纪律作风问题二次以上的,给予告诫约谈;
  (三)不当履行岗位职责,造成较大影响或者不良后果的,调离岗位。

 

第六章 审务督察结果的运用

第三十一条  本部门及其干警在本年度的审务督察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年度考核中扣分:
  (一)被市高级法院通报的;
  (二)被本院通报的;
  (三)具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之内”,均包括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干警”,是指全院行政编制和聘用制人员。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河北区人民法院党组

2017年7月12日

 

 

 

 

 

 

 

 

 

 

 

 

 

 

 

 

 

 

河北区人民法院“一把手”谈话工作规定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主体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了解和发现人才,根据中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院领导干部与干警谈心工作的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一把手”谈话是指法院“一把手”对本院干警通过一对一、面对面谈心谈话,了解情况,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反馈意见,落实工作,发现人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工作方式。

第二条 “一把手”谈话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见、平等交流;坚持思想引领,注重化解消极因素、解决思想问题,切实做到解疑释惑、加油鼓劲、凝心聚力;坚持问题导向,善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推动各项工作上水平。

第三条 “一把手”谈话重点是贯彻上级党委、上级法院、本院党组决策部署以及法院党风廉洁建设、班子队伍建设、审判执行工作等方面的情况。根据每次谈话的目的和对象,可有选择地针对以下内容进行:

(一)在政治生态方面,加强党的建设、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开展专题教育活动等情况;

(二)在党风廉洁建设方面,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改进司法作风、加强监督问责等情况;

(三)在班子建设方面,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动重点工作、选拔任用干部、维护班子团结等情况;

(四)在审判执行工作方面,执行国家法律和上级人民法院决议决定、服务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司法保障民生、创新工作机制、提高办案质效、破解工作难题等情况;

(五)在队伍管理方面,坚持从严治院、提升职业素养、培育法院文化、关心爱护干警等情况。

第四条 谈话要注重谈话对象的广泛性和代表性,既应当包括领导班子成员,也应当包括中层领导干部和普通干警代表。

第五条 “一把手”谈话的组织实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谈话工作由法院“一把手”启动。“一把手”对班子成员的谈话工作每年不少于2次。对中层谈话每年不少于1次。与干警谈话视情况随时进行。

(二)谈话时,可根据谈话内容确定职能部门负责相关工作。

职能部门的职责包括:汇总被谈话对象的相关情况;制定谈话工作方案;记录谈话内容;完成其他相关工作;将谈话材料汇总到监察室,由监察室建立谈话工作档案。

(三)开展谈话时,也可安排分管相关工作的院级领导参加;也可以安排职能部门中层参加。

第六条 “一把手”对谈话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通过相应途径沟通协调反馈解决。

(一)谈话中发现有关部门和干警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需要院党组帮助解决的,积极上会研究,尽快拿出解决方案。

(二)谈话中针对存在问题或发现存在问题,要予以高度重视,按照问题的普遍程度和严重性,选择向被谈话部门或相应的职能部门直接反馈,也可以通过召开院党组会等相应工作会议的方式予以反馈,明确指出存在问题,督促认真研究改进措施。

(三)谈话中发现的好经验和做法,做好总结推广,给予鼓励和表扬。

(四)谈话中发现人才,通过适当的方式和场合,向院党组反馈。

第七条 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被谈话部门的整改落实情况。被谈话部门应当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工作落实情况报告报送至相应的职能部门。职能部门收到整改工作落实情况报告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报本院“一把手”审阅。

第八条 职能部门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对被谈话部门的整改工作情况进行回访,并将回访情况向“一把手”报告。

第九条 其他院级领导、各部门“一把手”可结合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河北区人民法院党组

2017年7月12日

 

 

 

 

 

 

 

 

 

 

 

 

 

 

 

 

 

 

河北区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婚丧有关事宜的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圈子文化,大力倡导勤俭节约、移风易俗新风尚,抵制大操大办的不良风气,严格规范婚丧嫁娶等事宜,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要坚持勤俭节约、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带头移风易俗,简事简办,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

第二条  遇有婚丧嫁娶事宜要严格遵守报告制度。婚嫁事宜要事前向监察室书面报告,提前7日填写《干警个人及子女有关事项报告单》,报告内容包括宴请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情况、桌数、餐费标准等内容。丧葬事宜发生后7日内向监察室报告。

第三条  婚嫁事宜参加人员范围应尽量控制在亲属范围内(指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不得邀请下属、利害关系人及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人员参加。

第四条  婚丧嫁娶事宜严禁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借机敛财。不准分时间、分批次、多地点或采取其他“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第五条   坚持文明节俭办丧事,抵制封建迷信行为,严禁在办丧和祭奠过程中进行看风水、做道场、摆放焚烧封建迷信用品、吹打念经、抛撒纸钱等庸俗活动或封建迷信活动。

第六条  领导干部要认真落实“一岗双责”,一方面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加强宣传教育,倡导移风易俗、婚丧事宜从简;另一方面要加大对本部门干警的管理,对涉及婚丧嫁娶等事宜的干部,提前打招呼提醒谈话,对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理。

第七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在婚丧嫁娶事宜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干警,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等方式予以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干警,包括正式干警及聘用制人员。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婚丧事宜”,包括本人及子女结婚,配偶、父母、岳父母、公婆去世。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河北区人民法院党组

2017年7月12日

 

 

 

 

 

 

 

 

 

 

 

 

 

 

 

 

 

 

 

 

河北区人民法院公务接待工作管理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天津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务接待工作管理规定》等有关内容,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公务接待工作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二条 公务接待实行严格预算控制制度。加强公务接待费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执行中不得突破。公务接待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单独列入院公务接待经费开支,报院主管财务院领导批准。凡是被接待人能够通过差旅费和会议费解决的费用,由被接待人自理,我院不予负担。

第三条 公务接待实行严格控制审批制度。承办部门应当会同财务部门根据接待规定的接待范围和标准,拟定接待计划并报主管财务院领导审批。接待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和预算经费进行,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嫁接待费用,严禁以会议和培训名义列支公务接待费用。

第四条 公务接待应严格请示报告制度,重要接待工作或接待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或接待方案因故有重大改变、超出计划的,要及时向院领导请示报告。

第五条 公务接待活动实行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承办部门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批后由办公室办理经费核算和报销。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作为公务接待费报销的凭证之一一并接受审计。

第六条 公务接待应本着对口接待的原则确定承办部门。接待工作原则上由承办部门统筹安排,认真做好接待方案,做好经费请示审批工作,本院有关部门协助落实。

第七条 公务接待应注重协调配合。接待工作涉及的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搞好衔接,责任到人,严格按接待方案要求落实各项工作。

第二章  接待标准

第八条 住宿安排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区政府采购指定宾馆、招待所,一律不安排豪华宾馆或超标准房间。住地不张贴悬挂欢迎标语、横幅字幕,不铺设迎宾地毯,不组织迎送活动,不摆放花草绿植。 

第九条 就餐一般在本院机关食堂安排自助餐或小范围工作餐,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在外用餐的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正餐人均不得超过60元,早餐人均不得超过20元。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提供宴请一次,人均不得超过120元,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中确需安排交通工具的,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尽量减少用车数量,一律不得加派随行车辆,一律不安排警车。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活动需要院领导参加或陪同的,由承办部门酌情提出陪同领导范围,需要报请院主要领导同志审批的,还应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章  接待程序

第十三条 以本院名义进行的公务接待活动,由承办部门确定来宾的基本情况,包括人数、带队领导、职务、抵离时间、方式、活动内容及有关要求等,按照接待范围规定,提出拟办意见,呈报院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以本院各部门名义进行的公务接待活动,应在院领导批示同意后,将院领导批示和有关附件送办公室履行接待审批的具体程序。程序履行后,相关部门负责具体落实。 

第十五条 院领导批示同意进行的公务接待活动,承办部门应制定接待工作方案。接待工作方案内容包括:接待时间、接待对象、活动安排、陪同领导、接送安排、车辆安排、通讯联络、宣传报道及其他需要安排的事项。接待工作方案应向主管院领导报备。 

第十六条 接待方案确定后,承办部门和各相关部门要迅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必要时,由院分管领导或接待部门召集本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布置接待工作。

第四章  接待纪律

第十七条 本院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务接待程序。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不得擅自扩大公务接待范围,不得将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除工作需要外,不得邀请或安排无关人员参加接待。 

第十八条 承办部门和接待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央和我市的有关规定,不作接待方案和规定之外的接待安排;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和旅游景点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

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各类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

品、土特产品等;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具和不必要的生活用品。 

第十九条 监察室将对公务接待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严肃查处。未经审批而擅自进行公务接待或超范围、超标准的公务接待,除接待费用由接待人员自理外,还应追究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共河北区人民法院党组

2017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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