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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行政裁判文书的实证考察与出路审视—以2014-2021年行政裁判文书为分析视角
  发布时间:2022-07-31 09:48:29 打印 字号: | |


 

论文提要:

人民法院在司法裁判中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运用法律的力量营造良序善治的社会环境和氛围,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环节,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院相继印发一系列政策文件后,各地人民法院开始有意识的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行政裁判文书中进行释法说理,有用于批评教育的、有用于补强证成的,有用于补充解释的、有用于填补法律漏洞的等等,纷纷开始探索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软性规范”变成“硬性要求”的方式方法,以凸显司法引导、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功能。本文通过对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政裁判文书的梳理,从形式到实质进行分析,从主体、时间、内容、案由再到具体案例中鼓励弘扬的具体价值观,展示出目前行政裁判文书中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现状,在对现状进行总结剖析时,反思目前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弊端主要是融入方式过于粗糙、浮于表面,对象不明确,容易泛泛而谈,而且多出现在简单且争议不大的案件中等等。总结出在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时应当坚持谦抑审慎原则,避免架空法律,应当坚持向前看原则,着眼于长效引导,应当坚持弥合原则,减少法理与情理的摩擦,这三大原则是完善核心价值观融入行政裁判的重要路径。(全文共9829字)

 

 

主要创新观点:

1.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行政裁判文书中,是司法引领、保障、促进社会主流价值观念的功能。今年发布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对其做了重要的指示,但是这方面的研究文章较少。本文以政策为依据梳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逐步融入司法的过程,并总结出现实中推行该项措施的内在逻辑。

   2.本文着重从实然的层次进行实践总结,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行政裁判文书尚处于初步尝试、摸索时期,笔者通过多方途径搜集了在该阶段比较典型案例,通过案例的数据、资料的整理、总结,趋于针对性与细致性地找出司法裁判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存在的问题。

3.本文总结出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以三大原则为指引:即坚持谦抑审慎原则,避免架空法律;坚持向前看原则,着眼于长效引导;坚持弥合原则,减少法理与情理的摩擦。以三大原则作为实践中司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导,避免实践中方法论上的“盲目飞行”。

 

以下正文:

一、 逻辑价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政策梳理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整合社会力量、凝聚社会共识、推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意见》指出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实践中,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和依法治理各个方面,用法律的权威来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融入意见》首次阐述用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并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时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大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司法裁判中规范、指导、评价、引领社会主流价值观的重要作用,2015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若干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刻领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丰富内涵,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与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紧密结合起来,努力以审判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三次向社会发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在司法裁判中从不同的角度鲜明的体现价值目标、价值取向与价值准则,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得到倡导和鼓励,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制约和惩处。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出台《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作为检验自由裁量权是否合理行使的重要标准,确保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对于裁判结果有价值引领导向、行为规范意义的案件,法官应当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切实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范、评价、教育、引领等功能,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社会意识中的“最大公约数”,是社会评判是非曲直的重要价值标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但是核心价值观作为一种“软文化”,其本身看不见摸不着,更无法精确计算。如何通过司法裁判树立行为规范,引领社会风尚,让核心价值观从“纸面上”的规范变为“行动中”的规范,促使其从“政治话语”向“法律话语”过渡,是法律人应当解决的课题。

二、现状审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可视化分析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24个字,分为国家层面: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体现国家的整体政治目标。社会层面: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体现社会治理的基本准则。个人层面: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体现公民的道德素质要求。为进一步检验人民法院在现有的条件下如何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了解核心价值观在行政裁判文书中适用的情况具体与样态,笔者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检索平台,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检索关键词,对2021年6月1日之前的裁判文书进行全文检索,共检索到裁判文书481份。经过排除无关文书与重复文书,共获取有效裁判文书393份。

1.援引的主体

 在行政诉讼中,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体分为两类,一类是人民法院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推理论证,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另一类是当事人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论证己方的主张、反驳对方当主张或者评价原审裁判文书的不当。在393份有效行政裁判文书中,法院直接援引的裁判文书178份,当事人直接援引的裁判文书215份。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不会展开论证,只在诉状或者上诉中简单阐述,因此本文对当事人引用核心价值观的论证不做进一步分析。


2.裁判时间

通过检索发现,最早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行政诉讼在2014年,既有人民法院援引进行释法说理,也有当事人援引主张权利。这与2013年末中共中央《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明确要求将核心价值观落实到司法中的时间基本吻合。随着2015年《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2016年《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如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发布,2016年开始法院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行政裁判文书也与日俱增,总体呈现上升趋势,2014年2份,2015年3份,2016年6份, 2017年14份,2018年30份,2019年43份,2020年56份,2021年(6月1日前)24份,裁判数量与裁判时间明显呈现出正相关态势,直接反映出司法实践对公共政策的执行,基本符合“政策冲击-司法反映”的特点。


3.援引内容

178份法院运用核心价值观进行释法说理的裁判文书中,直接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整体概念的文书94份,占比53.41%,该类裁判文书虽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但是泛泛而谈,并不直接具体到某一层面或某一价值观本身,例如(2021)渝05行终9号行政判决书在论述行政处罚的合理性时表述为:“对违法行为进行教育是从人性化执法角度出发作出的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利益的行政处理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直接援引某一价值观或多个价值观的裁判文书中,国家层面,援引“和谐”的文书15份,社会层面,援引“公正”的文书7份,“法治”的文书6份, 个人层面,援引“诚信”的文书54份,“友善”的文书13份, “敬业”的文书8份。从援引的具体内容看,国家、社会层面占比较少,主要是从个人层面的主流价值观进行评价。

4.层级与案由

178份样本裁判文书中,四级人民法院均有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说理资源,其中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占据绝大部分,基层人民法院47件,中级人民法院96件,高级人民法院32件,最高人民法院3件。这样的动态分布说明基层人民法院与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诉讼的第一道关口,更加接近矛盾纠纷的源头,更有条件或者动力宣传、引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另外,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呈现出援引价值具体内容集中的特点,还呈现出援引案件类型集中的特点,主要集中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伤认定、治安处罚这三大类上。这也是行政机关执法过程的矛盾多发领域。


三、价值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类型化分析

前文主要是从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行政裁判文书的时间、类型、法院层级等表面特征进行观察作出形式分析。在实质层面上,该部分将选取典型案例,分析人民法院如何通过司法裁判宣传引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1.鼓励诚实信用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市场主体从良善意愿出发,遵守承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公法关系,这也为行政法领域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提供了生成土壤。诚实信用原则与信赖利益保护如一枚硬币的两面,前者是缔约人应主动遵循的行为义务,后者是缔约人对缔约行为的信任和依赖,其体现的法律精神完全一致。所以行政裁判实践中,既要对不诚信的行政相对人作出否定评价,还要对不诚信的行政机关也作出否定评价,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影响行政权的公信力与公定力。

例如,在原告靖江市欧美亚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确认行政强制违法一案中,被告否认作出被诉的行政强制行为,一推了之,人民法院在行政判决书中指出:诚实守信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之一,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实守信不仅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更是包括政府、行政机关在内的所有单位、企业应该共同遵照执行的行为准则。诚信政府是诚信社会的基石和灵魂,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应发挥其示范和表率作用,成为社会诚信的典范。政府诚信缺失,就会降低社会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增加政府的运作成本,阻碍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严重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发展,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甚至影响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和国际形象,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国家长治久安更无从谈起。

2.倡导爱岗敬业

爱岗敬业对应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敬业”,在笔者搜集到178份行政裁判文书中,对“敬业”的援引全部出现在工伤认定案件中,有的用以肯定劳动者在工作中忠于职守,克己奉公,服务人民,鼓励社会大众满怀激情地投入到工作中,有的否定劳动者工作中的不恰当行为,引导社会大众敬重自己的职业,培育强烈的责任心与使命感。

例如在山东英和安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曲士元、张敬兰、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中,曲泽明提前到达单位准备工作,后在厕所突发疾病死亡。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不属于工伤,法院认为:职工曲泽明为做好工作,在正式上班时间前提前来到工作岗位,工作岗位不仅包括职工从事生产劳动的地点,还应包括在工作场所内,为满足职工生理需要进行工作前准备或主要工作完成后的收尾活动合理场所。提前到岗进行工作前的准备也是良好职业道德修养的体现,是对工作最起码的负责任的态度。曲泽明在提前到达工作单位后去上厕所是正常的生理需要和生理活动,这段时间虽然不是工作时间,但与其从事的预备性工作是有直接联系的,亦是工作前准备的一种正常形式。如职工提前到岗或主动加班,在工作岗位上发生事故,用人单位或人社部门以职工提前到岗或主动加班为由不予认定工伤,则与全社会倡导的敬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不利于弘扬社会正能量。

3.弘扬和谐友善

 友善,是指人与人之间亲近、和睦,是处理人际关系的基本准则,这与我国传统文化中弘扬的“邻里相望相守”的美德相对应。人与人之间友善相待,社会才能和谐。但是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的沟通越来越少,关系越来越紧张,社会变得越来越冷漠,动辄对簿公堂。通过行政裁判文书不仅能够定纷止争,还可以通过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行行政管理的职能,积极营造和谐友善的社会环境。

例如,在原告朱冬华、朱桂华、朱贵生与被告武平县公安局、第三人陈镇仁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要求撤销被告对第三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认为:邻里和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体现。相邻之间应当本着团结互助、平等友爱的精神正确处理邻里关系,通过正当合理的方式解决纠纷。本案中,对在双方相邻山坡围网的争议,本应协商解决或采取其他合法途径化解,第三人陈镇仁作为退休干部,更应表率处理好邻里关系,其采取拾物殴打原告之母的方式,侵害了他人身体权益且直接激化了双方矛盾,不利于邻里间的和谐关系,望以此为戒。第三人的行政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被告武平县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裁量幅度并无显示公允情形,原告要求撤销被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判决被告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4.捍卫公正法治

法治是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法治理念根本目的在于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导向,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行政诉讼作为一种“民告官”的诉讼,审查的主要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通过监督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来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裁判文书通过撤销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无效等裁判方式,来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促进法治政府的建设。

例如,在原告北京金玉恒通贸易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中,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法院在查明事实后指出: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于行政机关而言,法治要求体现在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等要求,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言,法治要求其依法行使权利义务,自觉把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行动的基本行为准则,努力形成尊重法律、崇尚法治的思想意识。本案中,被告门头沟人社局在行政程序中严格遵循了法治要求,而原告金玉恒通贸易公司则在诸多方面背离了法治要求,例如未给第三人马宝江缴纳工伤保险费,进而引发了本案诉讼,近年来之所以工伤保险行政案件频发,无不与用人单位不主动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有关,这显然违反了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5.维护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一般道德。 公民是平时的活动中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是道德法律化最鲜明的体现。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管理制止有违公序良俗的行为,司法实践通过支持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例如,在原告王思宇与被告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人民法院支持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拒绝将原告王思宇的姓名变更为“零歆”。法院认为: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虽王思宇已年满十八周岁,享有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姓名的权利,但仍需要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及社会公序良俗。王思宇选取的“零歆”,既未选取父姓母姓亦未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和法定抚养人以外的抚养人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同时考虑到社会管理实际情况,公民个人的姓名与其参与的社会活动各个方面具有密切联系,体现一定的社会价值,随意改变姓名,会造成民事、行政管理等活动混乱无序的局面,增加社会管理成本。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姓名”中的“姓”,即姓氏,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我国历来重视中华传统伦理道德的传承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王思宇变更姓名为“零歆”既不利于构建文明和谐的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又有悖家庭成员关系之间维护的人文伦理准则。

四、审视剖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适用困境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司法裁判中,能够使裁判文书内容更加饱满,说理更加充分。但是由于这种融入尚处于初级阶段,不同地方的法院、不同级别的法院在融入核心价值观时仍显稚嫩,质量、效果参差不齐,具有较大的随意性,或者说在适用上尚无规范的适用标准,仍然具有较大的改进空间。

1.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方式过于粗糙、浮于表面。

在上文中笔者提到,在178份法院运用核心价值观进行释法说理的裁判文书中,直接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整体概念的文书94份,占比52.8%,这些文书空洞地引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此并不做展开,更不明确指向核心价值观中的哪一层面,使得裁判文书的论证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脱节。例如在原告乐堡酒业经营部与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中,法院认为:2018年10月7日上午,欢子公司组织十余名群众演员穿着二战日本军官、士兵等军服,携带仿制的军刀、步枪等道具,日本士兵扮演者手举有原告提供的“乐堡啤酒拉开快乐”字样的广告牌等,在赣榆城区巡游宣传,广告宣传方式严重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但是法院在论证说理是,并未指出该行为宣传行为违背的是哪一核心价值观,当事人也无法从裁判文书中看出违背的是哪一核心价值观。裁判文书作为法官自由心证的“心路历程”,是内心确信向当事人、社会大众展示的载体,如果法官自身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解都不透彻,就谈不上向当事人、社会大众弘扬、宣传价值观的核心要义,援引核心价值观的意义也就不复存在。

2.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时道德话语、政治话语泛化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裁判文书中的作用可以分为:补强证成,与填补法律漏洞。补强证成结果型案例的逻辑,在于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裁判结果赋予更强的说服力。填补法律漏洞的作用在于,因法律的滞后性,在案件无法可依时,根据案件事实,构建规则,进行充分说理。实践中,有些法院过于追求“能动司法”,裁判文书并未精细论证与推理,严格按照大前提、小前提三段论式的逻辑,推导出应当遵循何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满篇都是泛泛而谈的道德话语与政治话语,空洞无物,看不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裁判文书中的作用。例如,在贾友宝诉被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投诉处理违法一案中,法院认为:“法治社会既要强调权利保护以定名分、辩曲直,同时也要重视权利协调以止纷争、促稳定。和合是我国传统文化的优秀基因,和谐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之一,体现于法律的理解适用之中,要求适度包容,找好个人权利与他人权利、社会公共利益的更佳平衡点,而不是把权利绝对化,权利绝对化的另一面就是权利滥用。体现于维权方面,则是倡导依法和合情合理维权,诚信和友善地推动社会进步,而不是刻意追求鸡毛蒜皮的利益,甚至是在维权的旗帜下滥用权利。正是基于以上的法治价值理念,本院对贾友宝的诉求不予认同。”

3.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要在争议不大的案件中

上文提到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呈现出案件类型集中的特点,主要集中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伤认定、治安处罚这三大类上。而这三大类属于行政诉讼中的传统案件,通常具有比较成熟的法律体系或者实施细则指引,一般争议不大。因为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也明确,所以在相关裁判文书中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义也非常有限。但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价值位阶冲突严重,对社会影响重大、公共色彩浓厚的案件时,长期以来,法院出于稳定的考虑,经常是千方百计通过调解的方式力求“案结事了”。敢于在这类案件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核心价值观填补空白,向社会展示“怎么判”“为什么这么判,应该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的重点。例如在见义勇为与证明标准发生冲突时,法院认为:“见义勇为明显不属于负担性行政行为,且见义勇为行为往往是在紧迫、危机情形下所实施,实施者在实施前难以考虑过程记录、证据保存等问题。如在见义勇为行为事实认定上采取过高的证据证明标准,将会导致部分确实实施了见义勇为行为的行为人,因证据不能达到证据确凿的证明标准而不能获得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奖励和保护,不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利于相互帮助、见义勇为等行为在人民群众中的认同和施行,使陷于危险的人得不到及时救助,偏离《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弘扬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建设的立法目的。”

4.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适用对象不明、不统一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分为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不同的层面代表不同的价值追求。因为司法实践中的纠纷大部分为个人之间的纠纷,故在援引主义核心价值观时适用个人层面的“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比率较高。但实践中,往往会出现有些法院并不区分核心价值观的的层次,狭义理解字面意思。例如,在原告谭坤玉与被告巴东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中,原告谭坤玉与第三人刘仔菊因修公路一事在张安学屋后发生争吵,并相互抓扯,并相互殴打,双方均不同程度受到损伤。法院认为:“上诉人谭坤玉之夫张安学与第三人刘仔菊之夫张安顺系兄弟关系,但上诉人与第三人因相邻关系即口角相向,拳脚相加,既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和谐、友善”不符,更是与法律法规相悖。”裁判文书虽然对刘仔菊与谭坤玉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但是“和谐”作为国家层面的核心价值观,却用来评价个人的行为,有失偏颇。

另外对同一种行为,给予不同层面的认定或者评价,导致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不确定性,也是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的困境。例如同样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原告谭坤玉与被告巴东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中,法院认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和谐、友善”不符。而在原告马艳红诉鱼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中,法院则认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文明”不相符。同一行为,不同的法院却从不同的层面给予评价,影响了行政裁判的统一性与司法的权威性。

五、路径指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方式方法

受传统裁判习惯以及法官自身素养等因素的影响,虽然裁判文书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处于探索阶段,裁判文书数量也有限,但是问题也逐渐暴露。随着实践的不断深入,有些在初期并不凸显的问题,将随着援引核心价值观的裁判文书数量日益增加而日渐显现,为避免方法论上的“盲目飞行”,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坚持一下理念:

1.坚持谦抑审慎的原则

 谦抑审慎的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对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尽量克制。如果法律规范对争议事实的妥善化解已有明确的规定,为体现法的“安定性”,应当优先使用法律规定。例如诚信、公平等原则在都可以视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法律化,但是这种一般原则的适用历来都不是随意,只用在穷尽法律规则后方可适用。因为在实践中,法律规则往往后通过条文具体化,只有在法律规则存在漏洞,或者规则适用明显与现行的价值观相悖时才适用。这样既能弥补法律的漏洞,又可以缓解法律的滞后性。但是如果动辄适用法律原则、动辄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则容易造成法律规范被“架空”,影响法律的“安定性”。因此,在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时应当保持谦抑审慎的原则,避免机械化适用,泛泛而谈,要善于把宏达的政治话语转化为细微的法律用语。

2.坚持“向前看”的原则

 社会是运动的,但法律不可能时刻反映社会变化,便出现了法律的滞后性,这是法治无法回避的代价“滞后性”是法律的天然局限性。但是成熟的司法裁判不能被动受限该“滞后性”,局限于解决当前的纠纷,更应该考虑对社会发展的长远指引,应当主动向前看。尤其是法律规定空白地带、多元价值观发生冲突的地带,或者是充满道德争议的疑难案件中,人民法院更应该看到司法裁判对社会的影响力,当年的“网约车处罚第一案”及“同性恋婚姻登记第一案”社会影响不言而喻,在价值多元化的转型社会,任何一起看似微不足道的案件,都有可能引起全民大讨论,都可能直接影响社会风向。因此,在上述几类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担负起塑造公共政策的角色,自觉摒弃为规避错案风险以调解方式“和稀泥”的想法,通过在司法裁判文书中大胆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社会的价值取向,向社会鲜明的传递出“未来”的行动规则。

3.坚持弥合的原则

在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过程中,现代治理方式越来越倚重于法律。但是“中国的法治之路必然注重利用中国本土的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在传统观念中,社会关系的修复主要是“情理”。因此“法理”与“情理”的冲突是目前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重大课题,实践中“合法不合理”“合理不合法”的冲突时有出现。事实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普罗大众中最朴素的“情理”,当司法裁判适用的法律规范与社会常识、常理、人情这些价值观相抵触时,将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在强调严密逻辑推理的法理中,融入代表社会价值共识的“最大公约数”,既能弥补法律价值的空缺,调整“法理”与“情理”之间的不平衡,更可以弥合“情理”与“法理”之间的间隙,减少两者的摩擦。因此人民法院在裁判时应当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理”“情理”两者之间润滑剂的作用,既尊重人民群众最朴素的道德观与正义观,又不轻易出现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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