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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4-04-04 16:12:26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为落实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和天津高院《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细则(试行)》,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上网的工作,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2014年1月1日生效的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

  (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四)描述犯罪方法有可能诱发新的犯罪的;

  (五)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执行异议、执行终结以外的裁定书;

  (六)院长、主管院长认为暂不宜上网的。

  第三条 各审判业务庭和承办人对其公布的裁判文书质量负责。裁判文书应当内容真实,引入法律条款准确,格式规范,文书表述、数字和标点符号应用等无错漏。

  第四条 我院制作的诉讼须知中应当写明关于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内容,并由立案、审判部门在送达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时,告知当事人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事宜。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形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没有以上述通知书的形式告知的,由审判部门书面或者口头进行补充告知,并将告知的情况附卷备查。

  第五条 在互联网公布或者不公布裁判文书均应当进行审核批准。

  (一)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布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重大、敏感案件可以请示院长、主管院长;

  (二)裁判文书不在互联网公布除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外,须报主管院长批准同意;

  (三)必要时,审管办按照院长的要求对裁判文书是否上网公布提出意见,并向院长报告,由院长决定;

  (四)撤回已公布裁判文书和公布补正裁定的审核审批程序按照上述第二项规定执行。

  上述审核审批表由各业务庭内勤登记并制作明细后,由承办人入卷归档。

  第六条 案件承办人应当认真核对裁判文书文本,做好技术性匿名处理,转换裁判文书格式板式。除需要技术处理的部分以外,裁判文书的其他主要内容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保持一致。裁判文书的技术处理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保留当事人姓名等真实信息。但婚姻家庭、继承案件中的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必须进行匿名处理,即由姓氏+“X”代替,如“张X”、“张XX”、“张一X”“张二X”。删除当事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工作单位、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裁判文书涉及未成年人的,除进行匿名处理和删除以上信息外,还要隐去其所在学校、家庭等信息;

  (二)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留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删除银行账户信息,隐去其商业秘密;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证人、鉴定人的信息按照上述规定第一项做技术处理;

  (四)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按照上述第一项规定做匿名等技术处理;

  (五)诉讼代理人是律师的,保留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人是其他自然人的,参照上述规定第一项做技术处理,并保留与当事人的关系,如“系单位职工”、“系原告朋友”;

  (六)裁判文书标题,如“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统一用小二号黑体,其他内容包括案号、正文等统一用小三号宋体,行间距设定为“25磅”,字间距设定为“标准”;结尾处保留审判员、书记员、裁判日期等真实信息,删除“院印”和“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等信息。

  上述规定,适用于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全文。

  第七条 为方便查阅检索,承办人应当将拟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统一以案件名称命名,表述为“当事人+案由+审级+裁判文书种类”。如“张某某等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第八条 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最高法院、上级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布的时限规定,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一)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的,即符合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范围的,承办人应当于裁判文书生效或上诉案件卷宗退还一审承办人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处理、填写《裁判文书上网审批表》,并按照本规定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审批。审核审批人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负责对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质量把关;

  (二)承办人在本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应在当日内将裁判文书电子文本发送到本部门内勤,内勤于每周末整理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并编写目录(包括案件名称、承办人、审核审批人、案件生效时间、报送审核审批的时间、发送的时间)一并发送到审管办;

  (三)审管办收到各部门内勤传送的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电子文本及目录后,应对目录进行核对并于三日内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

  (四)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裁判文书不属于在互联网公布范围的,承办人应当于裁判文书生效或上诉案件卷宗退还一审承办人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填写《裁判文书不在互联网公布审批表》,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主管院长审批,审批人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审批人认为应当在互联网公布的,承办人按照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五)各部门内勤对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建立专门的台帐(包括案件名称、承办人、裁判文书生效时间、审批人、不在互联网公布的理由等)。各部门内勤于每月25日前向审管办发送本个司法统计月(上月21日~本月20日)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的明细,由审管办进行复核。

  第九条 因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经再审改判或者其他正当理由需要撤回已经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承办人应立即填写《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撤回申请表》,按照本规定批准后,及时报本院审管办申请撤换。

  已上网裁判文书中发现笔误的,应由承办人填写《补正裁定在互联网公布审批表》,按照本规定审批后,将补正裁定后,将补正裁定按前述程序上网公布,不得直接更改原上网文书。补正裁定,发布在原裁判文书的下方,确保裁判文书的严肃性。

  上述情形须由审管办备案登记(包括案件名称、承办人、补正理由或者撤回理由、审批人等)。

  第十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为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部门,负责本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上传裁判文书;

  (二)发现已公布的裁判文书存在笔误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等问题的,协调有关部门二日内处理;

  (三)对不予公布的裁判文书,以案件类型建立专项档案备查;

  (四)每月27日前将当月司法统计周期内不予公布的裁判文书数量、类型及不公布的理由形成书面专项报告报送市高级法院;

  (五)对各审判业务部门裁判文书互联网公布工作进行指导,对不公布、补正、撤回等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布数量及质量进行考评;

  (六)其他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研究室负责本院裁判文书的舆情监测、情况汇总等工作。对本院公布的裁判文书进行舆情跟踪,实时关注网民相关评论,发现存在危及苗头或者有突发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报告。对案件当事人通过网络提出质疑的,研究室应当协调相关部门及时进行回复、答疑,做好引导和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 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是刚性规定,各部门及案件承办人,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未按本规定正确、及时进行裁判文书技术处理、审批审核、上传裁判文书、制作明细和备案登记的,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布的情况和差错情况直接纳入部门和个人案件质效考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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