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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开展庭审评查活动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4-04-06 17:08:00 打印 字号: | |
  为不断规范庭审活动,努力提升案件质量和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确保司法公正,结合审判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抓规范促质效这条主线,本着弥补差距、创先争优的原则,有计划地在全院各业务庭开展庭审评查活动,认真查找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不断提升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和水平。

  二、组织领导

  设立庭审评查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院审委会委员及研究室、监察室、审管办、审监庭负责同志为成员。具体工作由研究室组织实施。

  三、评查内容和标准

  评查活动应按照市高院的统一要求,结合我院审判实际,侧重评价法官把握庭审程序、固定诉辩意见、归纳争议焦点、审查运用证据、进行辨法析理等方面的能力。在年度开展评查活动前,研究室负责制定评分表,作为评判的依据。评查小组成员及参与评查的其他人员按照《庭审评查评分表》对庭审情况予以打分。

  四、评查形式

  活动分为庭内相互自查、全院评查以及审委会不定期抽查三种形式。

  (一)庭内相互自查

  本院各业务庭(民一至民四庭、刑庭、行政庭、立案二庭)要在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庭内相互自查活动,自查案件要在我院局域网上公开。各庭应结合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在庭内进行点评并做好书面自查小结。

  每次自查活动结束后,各庭至少评选出一个优秀观摩庭并刻录光盘报送研究室,由评查小组进行互评。

  (二)全院庭审评查

  全院各业务庭(立案二庭除外)每年度至少报送一个案件参加全院庭审评查活动。

  研究室组织评查小组成员,邀请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及执法监督员等对报送的案件进行现场评查。

  (三)审委会不定期抽查

  院审判委员会将不定期对各业务庭庭审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及时予以通报。

  五、活动要求

  (一)各业务庭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我院庭审评查要求组织好本庭法官的庭审评查活动,不走过场,抓好落实,抓出成效。

  (二)庭内自查人员范围为纳入考核的有办案权的法官。选择自查的案件应为公开审理的案件。各庭应提前三日将自查活动的安排情况(包括时间、地点、案件承办人、案件名称等)报送研究室,研究室将适时组织抽查。每次自查活动结束后五日内,各庭要将本次书面小结和优秀观摩庭的光盘一同报送研究室。书面小结应详细反映自查活动开展的总体情况、部门庭审尚存的问题和下一步改进措施等,侧重实质内容,反对空话套话。

  (三)全院庭审评查活动应在我院涉外法庭进行,各庭应在开庭前十五日将开庭时间、合议庭成员和案情简介报送研究室。研究室根据情况预定涉外法庭,通知有关人员参加评查活动。研究室将根据评查小组评分情况选出两个优秀观摩庭报送市高院。

  (四)每年年底对在庭审评查活动中组织、落实效果突出的业务庭、合议庭进行年终表彰。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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