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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性
作者:乔双红  发布时间:2014-04-06 18:07:21 打印 字号: | |
  裁判文书是法院在案件审理终结后,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对案件实体和程序问题所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结论。裁判文书的最主要目的是让当事人和上诉法院理解其内容,从裁判文书中知道该裁决在程序和实体上是如何作出的,从而使社会公众通过裁判文书实现对整个诉讼活动的评价。因此,一份叙事清楚、逻辑严谨、说理透彻的裁判文书,不仅能使诉讼当事人赢得清清楚楚,输得明明白白,从而达到息诉服判、案结事了的目的,而且能有效实现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权威。所以,在制作裁判文书时,要针对具体案件所涉及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的种种疑问,通过充分的说理、严谨的论证,使当事人相信裁决的作出有充分的理由支持,说服社会公众,实现裁判文书的目的。

   如何才是一份叙事清楚、逻辑严谨、说理透彻的裁判文书呢?笔者认为,应当具备以下要素:当事人的请求、请求的证据、当事人的反驳、反驳的证据、争议焦点的判断、证据的交锋与事实的判断、法官对法律的判断、法律推理与法官对争议的决断。所以裁判说理主要由事实说理和适用法律说理两部分组成。

  一、事实部分的说理

  对民事裁判文书的事实说理过程一般分为三部分。第一,引出当事人的争议事实内容;第二,重点分析争议事实所依据的证据理由是否充分;第三,认定法律事实。这其中最关键就是证据的认定。因为证据是民事裁判法律事实的基础,没有证据证实的事实是不能作为法院判决依据的,而且裁判文书中采用的证据必须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应对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和证明力的大小进行分析、认定,充分说明法官采信或不采信证据的理由,进而推断出案件事实,使当事人和公众知悉法官内心确信形成的过程,进而获得对裁判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认识,认同法院裁判的公正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所以对裁判事实说理用一句话概括就是要围绕证据,在裁判中重现庭审中对证据的举证、质证、认证过程,特别是法官认证过程的公开,然后,依据证据规则,将采信证据所反映的事实系统化为案件事实。在裁判文书中可以分为三步:

  第一步,全面客观且准确精练概括当事人用以证明其主张事实的证据及质证意见。应侧重于当事人在庭审中对对方证据的质证意见。这是法律事实说理的关键点,不但要写明证据的名称和来源,还要写明当事人提交该证据欲证明的事实内容和对方当事人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特别是对双方当事人有不同意见的证据,更要详尽记载。  

  第二步,认定证据的过程。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应围绕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大小两方面进行说理分析。同时,采用证据规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客观性进行审查。

  一般举证质证的表述过程,在民事判决书上常用的写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先总后分。就是将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的证据先进行归纳确认,再将当事人有争执的证据按其对案件事实关联轻重程度顺序逐个进行分析,先表述举证方提交该证据欲证明的事实内容,再表述对方当事人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紧接着表明法院对该证据的认证意见,侧重讲明采信与否的理由。另一种写法是先分后总。它细分为三个步骤:一是将原、被告所举的证据逐一排列,不仅要写清证据的名称,还要写明当事人所举证据欲证明的对象。一般表述为“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二是叙述一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及其他当事人的质证意见;三是法院对举证、质证、认证的相关情况进行综合评判,对证据逐一进行过滤,逐一进行排除。上述两种写法都为了更好表述当事人质证和法院认证的过程,各有长处,适用于复杂程度不同案件。相比而言,第二种写法值得提倡。但是对于事实清楚的案件,比如简单的交通事故、民间借贷案件,还是可以采用传统的写法就是“经审理查明”,而后就是“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相关书证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第三步,归纳法律事实。归纳的基础是当事人主张一致的内容和法院对当事人争议事实进行分析认证后予以采信的内容。一般用“经庭审举证、质证,双方对以下事实不存争议”引出该部分内容。

  通过这三个部分内容的表述,民事判决的法律事实就水到渠成了,自然对事实的说理也充分表露其间。也为民事判决进一步展开法律关系的定性和适用法律说理奠定了坚实的事实基础。

  二、适用法律的说理

  裁判的说理,就是以认定的法律事实为根据,依据适用的法律规范或法理,运用演绎推理的逻辑方法,界定纠纷的法律性质,明确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说理一定要紧扣案件的争议焦点,阐明法院对当事人诉讼主张的态度,明确判决取舍的理由。让当事人赢得清清楚楚,输得明明白白。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司法公正。如果裁判文书不说理或说理简单,内容贫乏,缺乏论证推理,会导致上诉、申诉、缠讼甚至涉法上访案件的发生,严重地损害了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形象和司法的权威。

  裁判说理一般采用法律分析的方法,就是在理由部分先载明作为判决依据所引用法律条文的内容,以此作为大前提,紧接着叙述案件中认定事实,作为小前提,然后推导出结论,即案件性质、当事人应负的责任及解决纠纷的意见以及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支持与否的明确表态,这样每一个结论的推导过程都是一个完整的三段论,最后则将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集中予以引用。

  下面以一起无因管理的案件为例:

  本院认为,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本案中,被告因交通事故到天津市第四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的医疗费中有29010元非被告本人支付,对此被告不持异议,应予认定。原告作为单位负责处理该起交通事故的人员,为了被告能够在医院继续接受治疗,个人为被告垫付医疗费29010元的事实,有被告工作单位的证明予以证实。原告无法定或约定义务为被告垫付医疗费,被告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付原告为其垫付的费用。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垫付医疗费29010元的主张,并无不当,应予支持。

  实践中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正确界定法律关系。

  这是在判决理由阐明时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对民事纠纷进行准确定性的关键在于要善于抓住涉诉民事行为的实质内容,然后运用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法学的基本原理加以判断,去伪存真。定性的准确与否,直接决定了判决理由的阐明方向,同时也限定了法律依据的引用范围,更决定了判决结果的公正与否。所以,在阐述裁判理由时,应当先说明当事人讼争的民事纠纷属于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判断民事行为的合法性。

  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应当根据认定的证据和案件事实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依据法理来审查、分析和说明,阐明相应的理由和依据,为案件的实体裁判打下基础。

  第三,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当事人的过错责任。

  根据案件争议的焦点和法院查明的事实、证据,以及裁判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和法律原则,对当事人纠纷产生的原因和当事人的过错责任进行必要的法理阐释和分析判断,并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作出评价。

  第四,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

  根据案件事实和当事人的过错责任,与法律条文规定的情形进行对比分析,明确当事人民事责任的分担。在民事责任竞合时,应当正确处理好当事人的各个请求权。民事责任的竞合又表现为请求权的竞合。

  第五,正确引用法律依据。

  引用法律依据必须紧扣案情,准确、具体。首先,引用法律依据必须准确无误,完整地把裁决理由阐明所涉及的法律条文均引用出来。其次,引用法律要有针对性,针对案情引用外延最小的、恰恰适合于本案的内容再次,引用的法律应达到较高的法律效力等级最后,引用法律应遵循合理的顺序,即应当先按照法律文件的引用顺序,再按照法律条文的引用顺序。

  三、说理部分语言文字的运用

  裁判文书的说理应是运用法律的语言对裁判理由作出充足的令人信服的解释,语言要求应首先是法言法语,其次是能为普通民众所理解和接受,即通俗易懂。说理的语言应明白晓畅,不能晦涩难懂;措辞规范准确,不得产生歧义;语意确定无疑,经得起推敲;语言风格应平和朴素、概括简练;涉及专业术语,应按技术规范的要求使用;不使用反问、疑问、设问等加强感情色彩的句式需要说明资料来源的,可以使用括号标注的方式进行阐明。裁判文书的说理还应当详略得当,有繁有简。对于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要充分阐述对当事人争议焦点的法理和情理分析,然后再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作出评价。而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问题和社会公众都能够普遍认知的公理,则可简略述明。

  实践中,经常会在书写裁判文书时感到语言的匮乏,这时可以通过网络广泛借鉴相似的判例,吸取长处与方法,对提高裁判文书的写作质量的重要启示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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