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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裁判文书说理性
作者:杨毅  发布时间:2014-04-06 18:28:40 打印 字号: | |
  今天能有机会和大家共同探讨、交流裁判文书说理性的问题我非常高兴,多年来我写了不少的裁判文书,但对于这个问题并未进行过系统的总结,经过这几天的梳理,我想在此谈一下我对这个问题的个人体会。

  裁判文书的制作是一个很大的范畴,其包括的内容非常广泛,简单的讲一篇裁判文书结构包括:首部、正文、尾部三大部分组成。其中首部是裁判文书的开头部分,包括法院名称、文书名称、案号、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及案件由来、审判组织等。正文是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书面记载,是裁判文书的核心部分。尾部是裁判文书的结束部分。应依次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交代上诉的权利、方法、及上诉审法院,合议庭成员署名、裁判日期、书记员署名、用印等。

  今天我们讨论的话题不是裁判文书的制作,而是裁判文书的说理,提到说理我想从三个方面谈一下我的体会:第一什么是裁判文书的理;第二裁判文书为什么说理;第三裁判文书如何说理。

  首先,我讲第一个问题---什么是裁判文书的理。

  如何说理必须明白什么是“理”。只有把理搞清楚了,才能正确地说理。关于裁判文书中的理,综合学界和实务界的看法把裁判文书中的道理分为五种的观点:

  一是事理。事理就是事情的来龙去脉,是案件纠纷的是非曲直。事理是所有道理的基础,一个案件的事理不清,其他道理就没有根基。

  二是法理。所谓法理,就是法律根据,即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等规范性文件。

  三是学理。学理就是法学理论。

  四是情理。情理就是通人情的道理,是裁判文书不可不说的道理,任何道理都是通人情的,有情理的裁判文书才能打动人、征服人。

  五是文理。文理主要指说理的语言、形式和技巧,反映一个人的说理能力特别是文字能力、思维能力、逻辑能力等。

  我理解的“理”就是道理。当事人到法院常说的一句话是:“我可找到说理的地方了”“法院就是说理的地方”。这里的理就是我们在审判工作和裁判文书写作中着重应当给当事人讲清的道理,让当事人知道这个官司输赢的道理。例如:我前两天办理的一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该案原告是天津市房产公司,被告承租原告接受天津市文化用品公司托管的房产,被告欠租是因为被告补建供热设施后其自行交纳的外网费其认为应由原告负担,而原告没有负担,造成的欠租。经过查询天津市的相关规定,市内六区的公产、私产住宅的外网费由供热办筹集解决,企业产的房屋的补建供热设施的外网费应由产权单位负担。我们在送达诉状时给被告看了相关规定,讲清了道理,被告就主动交费了,此案调解解决。

  第二裁判文书的为什么说理;

  一、裁判文书的说理是当事人实现诉讼目的和人民法院实现审判功能的需要。

  当事人到法院诉讼的目的是什么,就是为了“讨个说法”,法院的审判功能是什么,我认为就是给当事人“一个说法”。如何给当事人“一个说法”,就在一个“理”字上。这个“理”字对当事人的说服教育功能体现在审判活动的全部过程中,最终体现在裁判文书中。当事人对裁判文书的理解和接受,不仅看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还要看道理是否讲清楚了。只有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裁判说理都是正确的、到位的,当事人才能够信服。我们经常能够看到,有些裁判文书的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没有任何问题,但是,由于说理不妥或者当事人认为难以接受,便提起了上诉、申诉和上访。

  例如:一起侵权赔偿案件,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2000元、误工费2000元、陪伴费2000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7000元。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5000元。为什么赔偿的是5000元而不是7000元,判决书只用一句话来说明判决的理由,即原告主张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这样的判决说理,无论是原告还是社会公众都弄不明白,就是专业的司法人员也难以理解。原告提出的四项损失内容,平常人都会认为是合理的,如果法院认为其中有不合理的,就应当在判决书中讲明原告提出的哪些损失的赔偿要求是不合理的。否则,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就会认为法院不讲理或讲不出道理。

  二、裁判文书的说理是适应当前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推进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建设的需要。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绝大部分应当在互联网上公开,这对我们裁判文书的制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过去我们裁判文书的读者对象主要是当事人和二审法院,即使有点瑕疵,知道的人也很少,影响力也不大,而现在则不同,我们要面对全社会的监督,如果一篇上网的裁判文书出现不说理,说理不充分、说理不严谨、说理用语不规范甚至出现错误的说理等现象,社会各界将会对法院的裁判文书如何评价大家可想而知。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造成多大的伤害,后果不堪设想。(举一个案例)我想这也是此次法官论坛以裁判文书说理性为题的原因。

  第三、裁判文书的如何说理。

  审判活动是一项具有自身规律的科学,裁判文书的写作,包括裁判文书的说理也有其规律性,只有掌握其规律,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具体,我想从说理的基本原则、说理的基本内容两个方面谈一下体会:

  一、说理的基本原则

  1、事实性。意思就是立足事实,以事说理。简单的讲说理的前提必须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一个案件的事实不清,根本无法说理。对于如何查清案件事实,我的体会就是学习。可以向书本学,可以向老师学,但是学什么,我认为不是学具体案件如何处理,而是学处理案件的普遍性方法,通过对方法的归纳总结,掌握其规律。当然,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学习方法,我讲一下我刚上班时的学习方法,给年轻的同志以参考。当时我把审判员审理同类案件开庭笔录的问话和审判员制作的裁判文书的查明部分归纳起来,进行对照,经过对照,再进行总结,就会发现同类案件的事实都需要查明什么。例如离婚纠纷案件,(法官的问话包括)

  2、针对性。一是针对本案的诉讼请求、诉辩争议进行说理;二是要针对案件法律关系、法律性质、法律责任、法律适用进行说理,三是要针对裁判结果进行说理,有话则长,无话则短。这里顺便谈一下说理的繁简问题,裁判文书是严肃的公文,其繁复长短应该因案而异,因事而异,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无必要过分强调说理。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例,此类简易案件,我提倡制作格式文书,提高审判效率。对复杂的、疑难案件,就要细说,针对当事人提出的各种争议焦点作出针对性的回应。

  对于复杂的、疑难案件的说理,我平常的做法是一篇裁判文书的草稿完成后,先放一放,不要急于定稿,再根据诉状和开庭笔录重新梳理一下原、被告的诉辩主张和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与文书中的裁判理由和裁判主文进行对照,看一下判决书是否有漏项。实践中,最容易出现的漏项是不支持的那部分诉讼请求。(举一个继承案件的例子)

  3、说服性。写判决理由一定要有说服力,不论从事实上、法律上、情理上都要有说服力。如何体现说服力,我赞同的观点是,即法律的逻辑来源于生活的逻辑,一个案件的处理结果应与社会的总体评价相一致。否则即使不是错案,社会效果也不会好。换句话讲,一个纠纷的处理结果老百姓怎么看,如果绝大多数老百姓的观点和你的观点不一致,你在判决时就应该慎重。

  4、文理性。就是说理的语言、形式和技巧。最起码的要求是文字的准确,通顺。

  二、说理的基本内容。

  说理的基本内容,也可以叫说理的基本要素,即说理必须要写的内容。

  (一)界定纠纷的法律关系。任何一件民事纠纷,都有其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有的位置。即法官对该案的法律定性,是判决说理的首要问题。这个问题一般情况下法官都能较为准确进行法律定性,如民间借贷关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等等。但有时就不太容易界定。

  例如:原、被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现男方嗜赌而产生纠纷,女方因此诉至法院,称双方于1993年开始同居,要求解除事实婚姻关系并分割住房,而男方则辩称同居生活始于1994年下半年,法院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女方无权分割住房。这个案件双方是事实婚姻关系还是非法同居关系,根据规定,取决于双方同居开始的具体时间(1994年2月1日是分界点)。此案需在查清双方具体同居时间的基础上,来定性法律关系。

  (二)判断民事行为的合法性。民事行为的合法性判断是法官对涉诉民事争端判决之前的必经程序。

  民事行为的合法性的判断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审查民事行为当事人的主体身份。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的主体身份都是合法的,但特殊情况除外。例如:黄金、烟草等限制流通物都有专营、专卖的规定。

  2、审查民事行为的具体内容。这里需要注意过宽和过严的问题,一句话就是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

  3、准确把握主体合法与内容合法的关系。即应当从主体资格不适格角度判定无效的,就不能从内容的合法性角度认定无效。而且在主体资格与内容合法两者之间,应当先考虑的是主体资格审查,其次才是内容的合法性审查。就是说一个案件在程序上没有问题的情况下,你审查的首先应当是主体。

  (三)分析纠纷原因及过错。民事行为的合法性判断,解决的仅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行为所约定的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各相对方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问题。简单的讲合法的民事行为对双方才有约束力,反之无约束力。而剖析纠纷的原因及是非过错,是为下一步法律归责打基础。

  (四)确定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的确定,必须以涉诉纠纷的法律定性相吻合。简单的讲,判决说理将纠纷定性为违约纠纷,在责任确定时就不能用侵权纠纷的原则去处理。

  2、对合同违约的民事责任确认,应适用严格的合同原则,坚持当事人合同约定为主,法律规定补充为辅。

  3、对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确认,应当严格的把握好归责原则的适用问题。

  4、民事责任竞合时的处理。民事责任竞合是审判实践中的常见问题。例如: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被告系整栋楼的所有人,原告租赁其中的一层,某日因楼上消防龙头脱落至原告受损,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此时,原告可以选择被告未尽监督责任,造成消防龙头脱落,形成违约进行赔偿,也可以选择原告的损失系侵权造成,应由租赁楼上房屋的承租人赔偿。本案属于违约、侵权请求权的竞合,原告可以选择要求谁赔偿,法官必须尊重原告的选择权。但当原告主张多个请求权,这时法官应当释明,要求当事人选择其中一个请求权,原告坚持从多个角度主张请求权时,法官只能从对原告最有利的角度支持其中一个请求权。

  最后,我想讲一下在说理中我认为需要注意的问题:

  1、说理应当与裁判文书的结果相对照,不应出现没有说理的裁判结果。

  2、说理中尽量不用原、被告的语言,作为法院的说理。如果这样会给当事人偏袒一方的感觉。

  3、在制作裁判文书时,法官是知道这个案件的裁判结果的,我们在围绕争议焦点说理时,要对可能对判决不满意的一方或者说败诉的一方多说理,把理讲透,使其明白他的观点为何没有得到支持。

  4、制作裁判文书时注意要用当事人最容易明白的语言、最容易接受的方式将裁判文书的道理讲出来。

  5、在裁判文书写作完成后,要从当事人而不是法官的角度去考虑裁判文书是否能让当事人看懂、读懂。

  综上、裁判文书是检验一名法官司法水平高低、执法是否公正的试金石。每一篇裁判文书都渗透了法官法学理论功底和裁判智慧。一份优秀的裁判文书不仅能展示法院的司法公正,还能展示法官的人格形象与魅力。尤其是裁判文书的论证说理,最见法官功底。让我们共同努力,使我院的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更上一层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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