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审财产案件受理费交纳标准
诉讼标的金额 |
费率 |
速增数 |
1万元以下 |
50元 |
0元 |
超1万元—10万元 |
×0.025 |
-200元 |
超10万元—20万元 |
×0.02 |
300元 |
超20万元—50万元 |
×0.015 |
1300元 |
超50万元—100万元 |
×0.01 |
3800元 |
超100万元—200万元 |
×0.009 |
4800元 |
超200万元—500万元 |
×0.008 |
6800元 |
超500万元—1000万元 |
×0.007 |
11800元 |
超1000万元—2000万元 |
×0.006 |
21800元 |
超2000万元的 |
×0.005 |
41800元 |
二、离婚案件每件交纳2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之后再加200元)。
三、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3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200元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300元交纳。
四、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80元。
五、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六、其他行政案件一律50元。
七、案件管辖权异议,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生效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每件交纳80元。
八、申请执行裁判文书申请保全措施的申请费,根据实际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保全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0.01+20元;超10万元的,×0.005+520元。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九、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十、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十一、申请执行裁判文书:无执行金额、价额:50-500元;有执行金额或价额:
1万元以内,一律50元;
1万元至50万元的,1.5%-100元;
50万元至500万元的,1%+2400元;
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0.5%+27400元;
1000万元以上的,0.1%+67400元;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十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注:最5000元封顶):
1000元以内(或不涉及金额)的,一律30元;
1000元至10万元的,1%+20元;
10万元以上的,0.5%+520元。
十三、申请支付令的,比照普通财产类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十四、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十五、申请认定、撤销仲裁裁决,每件交纳400元。
十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以下为不收费项目:
一、特别程序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行政赔偿案件;
四、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
(二)对一审文书未上诉,生效后又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