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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申诉须知
  发布时间:2014-04-06 22:53:08 打印 字号: | |
  如果您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判不服,可向有关法院申诉。在向人民法院申诉前,请仔细阅读以下注意事项:

  一、申诉的主体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申诉,申诉人应是原审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申诉,不予受理。

  二、申诉的期限

  行政申诉应当在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的申诉,不予受理。

  三、申诉的管辖

  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诉,应当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四、申诉的事由

  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诉:

  1.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

  2.有新的证据可能改变原裁判的;

  3.主要证据不充分或不具有证明力的;

  4.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5.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

  6.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7.行政赔偿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8.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9.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五、申诉的限制

  1.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

  2.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件,申诉人仍不服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

  六、申诉的材料

  1.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具体请求、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等,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2.原一审、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裁判文书。

  3.支持申诉事由和请求的证据材料。

  4.申诉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诉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诉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5.提供申诉人准确送达地址及对方当事人的地址或联系方式。

  七、再审案件缴费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下列情形需要缴纳案件受理费:

  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提出申诉,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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