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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23:12:31 打印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内容告知如下:
   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
   2、原告有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的权利。
   3、原告在案件宣判前,有申请撤回起诉的权利。
   4、被告有就与本诉有牵连的问题针对原告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反诉的权利。
   5、当事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权利。
   6、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有法律规定的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形时,有在提出事实和理由的基础上申请其退出审理的权利。
   7、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有权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
   8、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审判人员的指挥下对本案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适用法律等争议问题进行辩论。
   9、当事人有收集提供证据,查阅和复制本案有关材料,请求传唤证人,请求勘验鉴定,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认为法庭笔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10、当有关的财产可能被转移、毁灭,从而造成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时,当事人有申请人民法院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权利。
   11、对于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对案件有证明意义的事实材料,当事人有申请法院预先加以调查,收集和固定的权利。
   12、若由于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错误而使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被申请人有把赔偿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请求赔偿的权利。
   13、当事人有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和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
   14、在法院作出判决前,权利人认为不先予执行会严重影响其生活和生产经营的,有申请先予执行的权利。
   15、诉讼程序结束后,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权利人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16、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有申请撤回上诉的权利。
   17、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的,有申请再审的权利。
   18、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诉讼义务
   1、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法庭秩序和诉讼程序。
   3、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4、当事人对所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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