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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当事人诚信诉讼提示书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当事人诚信诉讼提示书
  发布时间:2024-09-13 16:43:40 打印 字号: | |

诚实信用原则既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道德的基本要求,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维护良好的司法审判秩序,营造诚信、权威、公信的司法审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特将立案、审判和执行中当事人的诚信义务提示如下:
   一、立案阶段
   第一条  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应当确保原告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且起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起诉状、申请书、授权委托书等诉讼文书上的签名、捺印及盖章均系原告本人所为。
   第二条  当事人应当确保诉讼文书中写明的被告信息真实、完整,不存在编造被告信息、与他人串通虚构被告信息等不诚信情形。若原告与被告均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应确保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三条  当事人应当确保提交法院的证据材料内容真实,不存在伪造、变造、隐匿证据及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等虚假情形。
   第四条  当事人的起诉或申请执行不存在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达到不法目的等违法情形。
   二、审判阶段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以积极的态度参加诉讼,不得以无故拒接电话、不遵守谈话时间、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法律文书等方式消极应对诉讼。
   第六条  当事人不应当以无故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回避、申请延期、申请鉴定、重复申请调查等滥用诉权的方式故意拖延诉讼进程。
   第七条  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庭规则,按时到庭,发言经过法庭许可,如实作答。
   第八条  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内容,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案外人串通虚构案件法律关系,隐瞒甚至捏造案件事实。
   第九条  当事人不得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
   第十条  当事人不得恶意利用调解延期、分期履行,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一条  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应当前后一致,不得以事后反悔等方式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执行阶段
   第十二条  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自己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一方不得以隐匿、转移、变卖等不当方式处分涉诉财产。
   第十三条  被执行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不得以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或怠于主张到期债权、虚设债务或担保、编造虚假财产状况等方式减损、弱化自身履行能力。
   第十四条  被执行人不得通过外出躲避、长期不归、下落不明、恶意高消费、出境等方式规避执行。
   第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得利用执行和解拖延履行,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六条  当事人应当遵守执行工作秩序,不得以煽动闹事、无理上访、以死相威胁等不当方式阻挠、干扰执行工作。
   四、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个人予以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对单位予以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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