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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情赢民心 调解促和谐
——民事调解工作感谈
作者:杨毅  发布时间:2014-04-08 22:08:42 打印 字号: | |
  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处于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更加复杂、突出,这就要求人民法院有效平息矛盾纷争,消除、缓和社会冲突,促进社会和谐。伴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和谐的要求,调解工作被提升到了新的高度。民事调解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也被国外学者誉为“东方经验”,它以合意解决纠纷,是建立在当事人双方合意基础上的较为灵活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具有一些独特的长处。

  一是调解可以减少诉讼程序的对抗性,有利于在解决民事纠纷时维护双方的长远利益和友好关系,构建和谐的经营关系和社会关系;二是调解可以最大限度地优化纠纷解决的效益,快捷、简便、经济地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以及诉讼成本,节省国家司法资源;三是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处分权,发挥民事诉讼当事人主导的特性;四是有利于调解协议的实际、主动、充分履行,避免执行困难。

  在审判实践中,我的体会是调解工作既是司法工作,又是综合性的社会工作,也是群众性工作,法官要在当事人的利益纷争之中寻找高度矛盾着的双方都能共同认可的解决纠纷的办法,因此,调解工作对法官的素质和能力有很高的要求,并不是某些人所认为的“市场买菜、讨价还价” 的没水平表现。调解要求法官除了精通法律并能娴熟运用于案件审理之外,必须适时、合理、正确把握主流的价值取向,还必须掌握相关的社会知识并具有一定的社会阅历和生活经验,同时,还需要法官具备良好的心理品质和分析把握当事人心理态度的技能以及较强的口语表达能力。调解主要是靠揣摩心理和说服讲道理解决纠纷,是否能够准确把握当事人的主观心态,是否能够准确把握调解口语表达的分寸,把道理讲得深入浅出,直接影响调解的效果。

  在承办具体案件中我主要把两类民事案件做为调解的重点:一是涉及婚姻关系、家庭关系、亲属关系、邻里关系等关系社会和谐的纠纷;二是涉及人数众多的劳动争议,房产纠纷、土地纠纷等关系到社会稳定的群体性纠纷。因为民事案件常常发生在具有一定亲属关系,家庭关系、朋友关系、友好合作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处理得当,矛盾化解,关系融洽,达到和谐;如果处理不好,则容易使矛盾激化,原有的亲属关系、家庭关系、朋友关系、合作关系因此而疏远、对立,甚至导致更大的矛盾冲突,有许多暴力犯罪都是因民间小事所引发,证明民事利益也有其矛盾尖锐的一面。例如:我承办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被告系房屋租赁关系,2007年12月双方经房屋中介公司介绍,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一年,租赁费按季度收取。原告在收取第二季度房租时,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在逾期一个多月后交纳了二季度房租。2008年5月,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收取第三季度房租时,却一直找不到被告,虽多次打电话、发信息,也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直至到被告家中查找,均无下落。原告既不敢贸然进入出租房屋内收回房屋,又无法联系租赁户收取房租和收回房屋。经过两个多月的查找,仍无任何结果,原告还面临一个难题就是原告还有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即将临产,在多方求助无效的情况下来到本院起诉,请求帮助。接到案件后,考虑案件特殊情况,我们及时通过电话、邮寄、法警直接送达等方式送达开庭传票、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安排开庭时间。开庭当天,被告仍然未到法庭应诉,我们通过法院邮寄送达回执反映出被告母亲曾签收了法院的信函,决定立即前往被告母亲住址,调查取证。在与被告母亲耐心的交谈中,我们讲述了案件事实,当事人权利、义务,给被告母亲从法理、情理上做通了工作,主动配合法院帮助联系被告下落,最终被告通过电话与法官取得了联系,案件有了进一步的进展,为了使该案彻底解决,防止被告再次下落不明,在被告提出晚上六点半才能到院解决问题时,我们立即决定放弃休息时间,为双方当事人开庭,经过几个小时苦口婆心的调解,被告被说服了,最终同意给付原告欠租,并同意立即将房屋交给原告,当晚九点多我们随当事人到讼争房处,待双方清点财产后,被告将自己的财产全部取走,同时将房屋正式交付原告,深夜原告全家为了表示感谢一起送我们出了小区直至很远。至此该案顺利解决并已经履行完毕,此案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也为奥运期间社会稳定作出了一份努力。借此案我想说明的是在一些民间纠纷引发的传统民事案件中,虽然我们调解要比判决付出更多时间和精力,但它更便于当事人在未来的生产、生活中和谐相处,更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针对民事调解工作的特点,我也在实践中摸索了一些调解工作的心得。

  第一是提前介入,掌握主动。“知已知彼,百战不殆”。在调解之前,应该对当事人的心态和案情进行充分的了解,只有在充分掌握案件实际情况,当事人的诉讼需求,诉讼动机以及他的态度、情感、个性特点、甚至成长经历的基础之上,抓住争议焦点开展工作,调解才会有的放矢,收到好的效果。这个过程是调解的基础环节,如果盲目介入,不但不容易搞好调解工作,反而会使调解工作陷入被动,甚至恶化。例如:我承办的原告郝某等八户诉被告耳某相邻关系纠纷排除防碍一案,原、被告系邻居关系,八原告依次居住2-9楼,被告在八原告楼下的底商居住并经营食品店。由于被告装修时改变了排水管道走向,造成楼上住户厨房排水不畅,经常发生堵塞,甚至污水外溢,给楼上居民的正常生活带来不便。楼上居民在多次与被告交涉、在居委会、派出所协商解决均未果的情况下,诉至我院,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被告将下水管道恢复原状。接到案卷后,我认真研究了案件全部材料,在与法警亲自到实地勘查中发现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十分尖锐,情绪都非常激动,而且了解到之前双方还因此事发生过冲突。我认为此案不能一判了之,那样会引起更强烈的纠纷。因此,我决定下大力度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通过几次接触,我认为下水管道的原状将是一个争议点,于是,我亲自找到该小区建设单位,提前调取了该楼的给排水设计施工图。第一次庭审,被告为了达到不破坏现有装修和不承担恢复原状费用的目的,陈述其没有改动过下水管道,并十分坚决的让原告拿出证据证明下水管道被改动过。原告听后十分愤怒,立即与被告争执起来。面对此情况,我当庭出示了事先调取的给排水设计施工图纸。面对图纸,被告没了底气,但仍然强调自己买的是二手房,下水管道并非自己所改,此时庭审陷入僵局。为了使诸多原告尽快能够使用下水管道,我没有就案办案,而是避开双方在程序上的纠缠,直接切入案件解决问题的实质,即如何恢复原状和费用的分担,在与被告耐心细致的交谈中我了解到,被告不同意修改下水道的主要原因是怕破坏装修,影响美观。一下子找到此点突破口后,我多次对被告进行思想疏通,讲明邻里关系的复杂和重要,在经过多轮艰苦细致的思想工作后,双方终于同意按照图纸恢复原状,并在施工时间、施工方案及费用分担上达成一致。

  第二是借力调解,形成合力。在调解过程中,要以社会学的视角来分析和解决问题,运用社会思维的方法来综合看待案件的处理,不仅要善于运用法律的手段和方法,更要学会运用各种社会力量来调处纠纷,如基层组织、民间组织、工会、妇联、当事人近亲属、邻居等等来综合调处,疏导纠纷,这也是通过司法行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种优良的职业作风。我继续以上述相邻关系纠纷案为例:为了彻底解决此案,我们亲自到现场监督施工。在现场双方当事人又因为施工细节争执不下,并相互漫骂,眼看就要前功尽弃。由于双方人数较多,我们仅有四个人,大有按下葫芦起了瓢的架式,为使工程顺利进行我马上找到居委会,利用居委会的调解力量加入劝解工作,很快又平息了一场风波。工程进行到中午还没有完成,现场的老百姓及部分当事人纷纷回家吃饭,几名当事人过意不去提出请我们吃饭,均被婉言谢绝。因为我们担心自己一休息,施工又出现问题。从早上八点半一直到下午三点,在居委会的协助下经过六个多小时的施工,一楼底商的下水管道终于恢复原状,经过试水,楼上的下水安全通畅,当事人及围观的百姓纷纷鼓掌表示感谢,困扰八户居民两年之久的下水难题得以圆满解决,也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三是真情感化,赢得信任。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要时刻把解决当事人的纷争焦点,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作自己的神圣职责,对当事人要亲切地接待、真诚地理解、妥善地安置,急当事人所急,想当事人所想。这种真诚的情感会营造一个温和、默契的调解氛围,这种无私敬业的精神也会赢得当事人对调解人员的尊敬和信任,从而有利于调解工作顺利进行。例如:我承办了一起公婆诉儿媳继承纠纷案,此案原告老年丧子,被告中年丧夫,双方又对簿公堂更是心理上的雪上加霜。庭审中双方积怨颇深,庭上再次发生激烈的争吵,并相互指责、谩骂,虽然被及时制止,但这个突发事件让我意识到了此案调解的必要性和艰难程度。为了使双方尽快走出痛失亲人的阴影,我分别与双方进行谈话、沟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运用心理学中的“角色换位法”帮助他们解决心里的结怨,同时让其倾吐心中的压抑、不满和愤怒,使双方都说出了埋在心里的话语。经历了几轮劝导,他们从指责对方到默默流泪,最后儿媳终于向两位老人承认了错误,老人激动万分,泪流满面,甚至当庭下跪向法院表示感谢,一个将近破裂的家庭就这样得以重圆了。事后原被告均送来锦旗,此案不仅做到了案结事了,而且实现了更高标准的案结事好。

  第四是讲求技巧,注重实效。调解也是一门艺术,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应该做到“三结合”:一是对有过错方的批评教育与无过错方的宽容让步相结合; 二是“面对面”沟通与“背对背”搓和相结合;三是分析现实解决可能性与兼顾未来协作关系相结合。这样才能维系当事人之间亲情、加强当事人之间和气、防止纠纷出现反复,真正做到定纷止争,促进人民内部和谐,为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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