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 这标志着新一轮的审执分离改革拉开序幕。其实从1982年开始,法院系统就开始实施审执分离改革,到今天基本实现了审判与执行的内部分离,但是执行难问题依旧得不到解决。那么本轮审执分离改革中我们应当怎么改呢?
当前学界对审执改革的研究主要通过研究执行中客观存在的问题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这种做法的优点是操作相对灵活、效果明显,但是整体来看缺乏系统性的理论支持,造成审执分离改革缺乏方向和方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
审执分离改革的目标在于化解执行难,提升执行效率,这与经济学的研究目标具有一致性,既都是为了提升效率,那么可不可以用经济学理论来指导审执分离改革呢?本文中,笔者通过研究科斯定理这一著名经济学理论,在探寻科斯定理与审执分离改革共性的基础上,为审执分离改革寻找一套系统性指导理论。
二、科斯定理与审执分离改革的共性
(一)科斯定理的解读
1961年美国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Ronald Coase)的著作《社会成本问题》问世,其中关于交易成本的理论引起经济学界和法学界的轰动,法律经济学也是从这时诞生,学界将科斯这些观点称为“科斯定理”。科斯本人从未将该定理写成文字,经济学界对科斯定理存在多种理解。关于科斯定理,比较流行的说法是: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实现资源配置的帕雷托最优,但是现实中交易成本是客观存在的,能使交易成本影响最小化的有效的制度安排。美国法学家波斯纳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将科斯定理表述为:在一个零交易成本世界里,不论如何选择法律配置资源,只要交易自由,总会产生高效率的结果;而在现实交易成本存在的情况下,能使交易成本影响最小化的法律是最适当的法律。
科斯定理作为一个经济学命题,其阐述的是市场经济中资源配置、效率、交易成本、制度四者之间的关系 ,市场在实现优化资源配置过程中,如果交易成本不存在,那么市场就可以充分发挥资源配置作用,从而实现经济的高效率运行。但是现实中交易成本是一直不可能不存在的,交易成本的存在大大的降低了市场运行的效率,而有效的制度安排可以降低交易成本。
(二)科斯定理与审执分离改革的目标共性
科斯定理作为一种经济理论,和一般经济理论的目标一样,都是研究经济规律,用形成的理论指导经济的高效率运行。但是科斯除了阐释一般经济理论外,还提出了交易成本理论,并提出了降低交易成本的方法,在提升经济运行效率方面做出贡献,交易成本理论是科斯定理区别其他一般经济学理论的最主要之处,也是我们选择将科斯定理应用于审执分离改革的原因。
审执分离改革已经实施多年,但是从目前我国法院系统整体来看,执行难依旧是个顽疾,执行情况很不乐观,本次审执分离改革的主要目标还是是化解执行难。那么执行难体现在那些地方呢?笔者认为主要包括执行不能,执行不公,执行缓慢等情况,用经济学的术语可以概括为执行效率低下,所以本轮审执分离改革的目标又可以总结为提升执行效率。比较科斯定理的目标和审执分离改革的目标发现,两者的目标具有共性,都是为了提升效率,这种目标的一致性是我们将科斯定理应用于审执分离改革的基础。
(三) 科斯定理与审执分离改革的方法共性
科斯定理认为要想提升经济运行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是最基础性方法,这是当代绝大多数经济学家认同的基础方法,也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功能,除此之外,因为交易成本低存在,影响了经济运行效率,还应当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来降低交易成本,因此优化资源配置和降低交易成本这两种方法提升经济运行效率的方法是科斯定理包含的主要方法。
那么审执分离改革的方法是什么呢?根据字面意思不难看出,我们的主要方法是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分离。根据民法理论,审判权与执行权具有不同权力属性,通过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分离可以实现相互制约的效果 。其实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分离是优化执行资源配置的一个子方法,要想化解执行那,提升执行效率,仅仅依靠审执分离是远远不够的,由于执行过程中也会存在成本,所以审执分离改革的方法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通过优化配置执行资源来提升效率,二是通过法律制度的设计来提升执行的规范化,降低当事人的执行成本。可见,优化资源配置与制度规制是科斯定理和审执分离改革中应用的共同方法。
(四)科斯定律与审执分离改革的成本共性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成本是指交易成本,交易成本理论是科斯定理中的最经典理论之一,科斯认为如果市场交易中不存在交易成本,市场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过程中,如果假定交易成本不存在,那么市场就可以完全发挥资源配置作用,从而实现经济的高效率运行。但是现实中交易成本是一直存在的,交易成本的存在大大的降低了市场运行的效率,而有效的制度安排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因此降低交易成本很重要。
假设执行成本为零的情况下,通过完善的执行法律制度,被执行人能够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能够在付出零成本的情况下实现权利。实际上这种零成本情况也是不存在的,执行过程中也是存在交易成本的,这里的交易成本包括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付出的成本和法院为强制执行付出的成本,这两种成本的存在也大大影响了执行的效率,也是执行难的根源所在,因此在审执分离改革过程中应考虑成本问题。综上,科斯定理中的交易成本在审执分离改革过程中能找到映射,至于科斯定理能带来什么样的指导,我们将在后面着重分析。
三、科斯定理在审判执行改革中的应用
(一)高效率是更高层次的公平和正义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决定》提出了“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这也是本轮审执分离改革的起点和中心。那么本次审执分离改革的目标是什么呢?“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这段话位于《决定》的第四部分,这一部分的标题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从合目的性的角度分析,实现公平和正义是审执分离改革的目标。
科斯作为一名经济学家,他的主要研究任务就是发现并论证经济规律,科斯定理的核心是交易成本理论,该理论的提出为提升经济运行效率提供了有力指导。那么科斯定理蕴涵的提升效率目标和我们进行审执分离改革的公平正义目标有没有共同之处呢?法律经济学波斯纳(Richard A.Posner)的“财富极大化”理论效率与公平正义之间建立了关系,波斯纳重新界定了"正义"的标准定义,使它等价于经济学的"效率"定义:判断一项活动是否是"正义"的准则,看它是否有助于用国民收入的提高来衡量的经济效率。 波斯纳认为效率的提高会使社会财富增加,从而可以提高全社会的整体福利,这是更高层次的公平和正义。执行实践中,申请人讼累严重、执行时间跨度大等执行低效率现象确实影响了生产生活,影响了申请人对公平正义的感受,因此在本论审执分离改革过程中,我们应该重点关注执行效率的提升。
(二)优化资源配置是审执分离改革的基础方法
上面我们论证了效率是更高层次的公平和正义,得出了在审执分离改革中应注重执行效率的提升,那么应该怎么提升执行效率呢?科斯定理为我们提供了最基础最重要的方法,科斯认为通过优化资源配置是提升经济运行效率的基础性方法,具体到执行领域是优化执行资源的配置。资源的稀缺性迫使我们最好地优化配置有限的资源,达到最佳效率状态,执行资源同样存在着稀缺性,因此为达到最佳执行效率状态我们也必须进行执行资源的优化配置。执行资源包括制度资源、人力物力资源、信息资源三个方面,通过资源的优化配置来提高效率的前提是有丰富的资源,让我们逐项分析我们现有的执行资源。
制度资源方面,主要指的是与执行有关的各项法律制度,民事诉讼法及一些规定构成了我国的执行法律制度资源,目前我国执行法律制度内容零散且不够完善,与国外成熟执行法律制度资源相比,我们缺少一部专门的强制执行法,可见,我们的法律制度资源相对于大量的执行案件显得不够丰富完善。
人力物力资源方面,经过前几轮的执行改革,法院在执行方面已经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成本,培养了大批执行工作方面的骨干,并且大部分执行员出身于审判部门,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这大幅提升了执行能力,但是目前法警与执行部门的关系有待理顺,如果能让法警为执行工作提供强制性保障,执行工作可以更加顺利开展。法院多年来还在执行装备方面进行了大量投入,尤其是指挥中心的建设和总对总、点对点查询中心的建设,执行装备建设日益完善。
信息资源方面,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最关键的是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目前法院系统的信息资源主要是依靠人民银行和车管部门、房管部门、工商部门等提供支持。各级法院独立开展查询工作,存在查询成本高、信息滞后、跨省区查询难、重复查询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最高院加大力度进行统一指挥中心的建设和总对总、点对点查询系统的建设,但目前还是处于起步阶段。在完善丰富信息资源方面,法院不仅要加大投入力度,还应当加强创新来发现更多的新型财产线索。
整体来看我们的执行资源不够丰富完善,要想通过执行资源的优化配置来提高效率,法院应当继续加强对执行的投入力度。
(三)执行成本应是本轮审执分离改革关注的重点
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阐述了交易成本是客观存在的,并且交易成本影响了经济运行的效率。将该交易成本理论应用到审执分离改革中发现,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与交易成本相似的成本,表现为申请人的申请执行成本和法院的执行成本。申请执行成本主要是指当事人在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付出的人力、财力、时间等成本,讼累是申请执行成本高的直接体现,原因主要是执行员往往是一案到底,办案中集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于一身,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极易导致权力的滥用。法院执行成本是指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付出的人力、财力、时间等执行成本,由于当前我国执行体制、执行法律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造成执行过程耗费大量不必要成本,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上下级法院执行庭之间同其他审判业务庭一样,仅是审判监督及业务指导关系,并无管理关系,由此导致各级法院各自为战,各成一体,执行力量分散,难以形成"合力";二是跨辖区执行困难较大,委托执行形同虚设,既增加了执行成本,又延长了执行周期,降低了执行效率;三是执行机构级别配置底,管理权限和范围小,导致审批环节多,执行流转时间长,难以建立行政模式所应具备的快速有力的执行机制;四是执行权力分配不清,执行庭搞执行,审判庭、人民法庭也搞执行,造成重复劳动,增加诉讼成本;五是财产线索查控手段相对滞后,不能及时有效查控财产,不能发现新型财产线索。
执行过程中存在较大的执行成本,这些执行成本的存在影响了执行效率,本轮审执分离改革中执行的效率的提升要求我们更多关注执行成本。
(四)通过制度安排降低执行成本的方法和途径
按照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如果能通过制度安排来降低甚至消除执行成本,可以提升执行效率,同样,也可以通过制度安排来降低执行成本。分析当前执行成本过高的原因,制度安排的不合理是主要原因,表现为不重视执行制度创新,制度投入不足,执行权力缺少制约,执行制度与社会之间、制度内各部分之间缺少相应性和协同性,执行结构中制度化程度低,执行制度运行过程缺乏严格的规范性、确定性等。因此,必须分析论证造成执行成本高的制度原因,对症下药,通过有效合理的制度安排降低执行成本,例如,制度安排必须严格规范执行权的运行,保证制度之间的协同性,保持制度之间必要张力的同时减少制度之间的摩擦,制度规范上的时效设置,形成制度运行状态中的时效约束机制等等。我们当前审执分离改革中用到的根据问题找对策的方法实际上就是通过制度安排来降低执行成本的体现,只是目前的做法过于零散,不能系统性解决问题,下一步工作中除了让制度安排更加合理外,还应当注重制度设计安排的整体性和协调性。
四、基于科斯定理对三种审执分离模式的评述
审执分离模式分类有很多种,最高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执行局局长刘贵祥将审执分离模式分为三种模式:一是彻底外分模式,二是深化内分模式,三是深化内分、适当外分模式。
(一)彻底外分分离模式评述
彻底外分分离模式是指将全部执行工作从法院分离出去,法院不再对执行实施和审查负责任,只负责审判工作。根据执行权的去向可分为三类:一是成立专门行使执行权的机构;二是将执行权转移给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三是将执行权移交综合执法部门。
彻底外分分离会产生以下问题:一是改革成本问题,将执行权从法院分离,需要重新培训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实施强制执行,让他们精通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了解执行政策和社情民意、掌握必需的执行技巧,熟悉执行的流程,实行彻底外部分离耗费大量法律成本,人力物力成本、程序成本、社会成本。 二是审执协调配合问题,当前我国处于矛盾多发期,和谐化解矛盾关乎发展大局,而审执协调配合在当前社会矛盾解决中扮演重要角色,彻底分离后审执协调配合难度加大。如果执行权不再由法院行使,在法院判决后,当事人不得不向执行机构申请立卷执行,这样既浪费了司法资源和行政资源,又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甚至可能导致两者之间“踢皮球”,相互推诿,增加了程序衔接的负担,使司法的矫正正义难以实现。 三是审执衔接问题,尤其对执行中一些需要法官裁决的事项,如变更追加主体、决定罚款拘留、审查处理异议等,将出现两个完全独立的部门之间移交、等待、解释、磋商等情形,增加了当事人的时间负担,也降低了执行效率。
根据科斯定理,审执分离改革目的是为了提高执行效率,而优化执行资源配置的基础方法,上述外部分离模式更多的是强调通过审判与执行的彻底分离来排除审判对执行的干扰,实现审判与执行的相互制约,提升执行效率,作为优化配置执行资源的一种方法,彻底外分模式会浪费现有的执行资源,且改革成本巨大,整体来看弊大于利,不符合我国国情。此外,审执彻底分离造成的审执配合、审执衔接的问题会造成执行成本的增加,根据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执行成本的增加降低执行效率。
(二)深化内部分离模式评述
深化内部分离模式指的是在现有内部分离模式的基础之上继续深化改革。现在大部分法院已经成立执行局,这是内部分离模式的直接体现,内部分离模式已经试点实施多年,实现了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分离,功解决了审判权与执行权冲突的问题。下一步的改革重点应是在优化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的基础上,丰富完善执行资源,优化执行资源配置,降低执行成本,提升执行效率,这是科斯定理的应有之义。在深化内部分离改革过程中一方面应加快执行指挥中心的建设,提升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的能力,提高执行规范化水平。另一方面应当进行执行工作体制改革,在最高院设立执行总局,确立上下级法院执行局领导与被领导、指挥与被指挥的关系,形成人财物统一的管理模式。
深化内部分离模式将改革的重点从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分离转移到执行资源的丰富完善和执行成本的降低,符合科斯定理的规律。
(三) 深化内分、适当外分分离模式评述
深化内分、适当外分分离模式指的是法院保留与执行有关的裁决权,将执行实施权从法院分离出来交由其他部门。适当外部分离模式与彻底外部分离模式相比在解决彻底决审判执行衔接问题具有一定优越性,但是在依然无法解决改革成本过大、审执配合不畅等问题,适当外部分离模式本质上仍然是强调通过审判与执行的彻底分离来排除审判对执行的干扰,按照科斯定理,这种审执分离改革方法仍旧局限于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分离,不能实现执行资源的优化配置,也不能带来执行成本的降低,更不能提升执行效率。
(四)三种审执分离模式的比较
三种审执分离模式都首先关注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分离问题,这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排除审判对执行的干扰,但是按照科斯定理,要实现效率的提升还应当从优化资源配置、降低交易成本方面着手。目前的内部分离模式已经基本解决审判权与执行权混合的问题,下一步的改革重点应当放在优化资源配置和降低执行成本方面,所以根据科斯定理深化内部分离模式要优于其他两种分离模式。
结语
通过研究发现,科斯定理与审执分离改革在多方面存在共性,能为我们进行审执分离改革提供理论方法支撑。科斯定理阐述再优化配置资源的基础上,通过制度安排来降低交易成本能带来经济运行效率提升的经济学原理。将科斯定理应用于本轮审执分离改革中,我们不应过分注重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僵化分离,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只是优化资源配置过程中的一个子方法,审执分离改革的直接目标是化解执行难,化解执行难根本上就是要提高执行效率,而提高执行效率的关键在于优化配置执行资源,通过制度安排降低执行成本,所以优化执行资源配置和通过制度安排降低降低执行成本应是本轮审执分离改革的两大抓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