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7日,河北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涉案标的9772.06平方米建筑物的民事纠纷案件,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后上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详情:2010年7月,原告天津市十月影院与被告某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坐落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129号十月影院房屋出租给被告,该房屋面积为3116平方米。 被告接收房屋后,私自将所承租的房屋整体拆除,重建为一座建筑面积为9772平方米的四层建筑物(未取得有关部门审批系违法建筑)。2011年12月,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合同废止。合同签订后,被告自2012年3月起一直未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
2017年5月,原告将被告起诉至河北区法院,要求被告将房屋腾空并给付拖欠的房屋使用费等款项。
法院判决:在查明案件事实后,河北区法院作出判决:要求被告将房屋腾空交付原告,并给付房屋使用费。
判决后,考虑到重建后的十月影院内部构造情况复杂,原告希望通过司法程序完成房屋交接手续,故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工作:2018年3月1日上午,被告某某公司负责人员到河北区法院,办理了腾房交接事宜。原被告双方在河北区法院执行法官组织下,到十月影院清点现场清理建筑内存放物品,在执行法官的见证下,双方顺利完成交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