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院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工作,高效、 公开处置涉诉财产,实现被处置财产的价值和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推进执行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司法拍卖、变卖,是指本院利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天津市产权交易中心,以电子竞价的方式(或通过拍卖机构),依法处置涉诉财产的方法。
网络司法拍卖以选择经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司法拍卖技术平台(淘宝网、京东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拍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为原则,以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变卖的模式为补充,对不适宜网络司法拍卖的特殊个案报本院院长审批后,报高院执行局备案,并由高院技术处统一依规选择拍卖机构委托拍卖。委托拍卖如待处置标的物为国有资产的,应选择天津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拍卖、变卖。
网络司法拍卖实行零佣金制度,即成交后买受人除支付拍卖成交款外,不需支付佣金及其他费用。
第二条 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应依法保障相关权利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证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网络司法拍卖由本院执行局主导进行,执行局执行指挥中心负责实施;执行指挥中心可根据拍品和案件情况,合理选择拍卖平台。负责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拍卖标的物调查表等文书,以及视频、照片等展示资料制作等,并接受咨询及看样等拍卖具体工作。
第四条 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对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二、职责分工
第五条 执行局负责下列事项:
1、合议确定拍卖、变卖具体事项,合议笔录中需体现有关标的物现状、存在的物上及权利瑕疵、起拍价确定的依据等内容。
2、在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的基础上选择拍卖平台,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选择不一致的,由合议庭研究确定。
3、合议确定起拍价及其降价幅度、竞价增价幅度、保证金数额和优先购买权人竞买资格及其顺序等事项。
4、完成网拍准备工作。在移送网拍之前对拍卖标的采取相应的查控措施,查明财产状况并排除标的物瑕疵,负责收回房屋钥匙、产权证、收集房屋租赁合同等。对于非租赁性居住、抢占、使用标的物的应负责向非法占有人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并及时涤除标的物瑕疵,确实无法排除的在经合议的基础上作出详尽的标的物瑕疵说明报告并根据具体案情报部门领导、主管院长审批,案情疑难复杂的应及时上报院里研究决定。
5、对于非空房的标的物,执行法官在上拍前须明确作出屋内财产的处置意见。
6、向执行指挥中心移送网拍材料,包括下列材料:
(1)《网拍申请移送表》;
(2)《网拍标的物情况说明表》;
(3)《网拍起拍价呈批表》;
(4)评估报告原件一份;
(5)拍卖、变卖裁定书原件一份;
(6)拍卖、变卖合议笔录一份;
(7)评估报告和拍卖、变卖裁定书送达复印件一份;
(8)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9)拍卖标的物的产权证原件和钥匙;
(10)如有租赁,应查明租赁范围、租赁期限、租金数额、租金支付起止日期等,并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租户姓名、住址和联系电话,如租户享有优先购买权,还应提交已告知租户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笔录复印件;
(11)需要移送的其他材料。
7、决定拍卖、变卖的中止或撤回,向执行指挥中心提交《拍卖、变卖中止申请书》或《拍卖、变卖撤回申请书》。
8、排除妨碍,确保财产现场看样工作顺利进行。
9、负责拍卖、变卖款项的发放、财产的交付,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出具成交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10、需要重新拍卖、变卖的,根据执行指挥中心提供的《重新拍卖、变卖情况说明》,出具重新拍卖、变卖裁定,向案件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等相关权利人送达该裁定后,再移送执行指挥中心进行重新拍卖、变卖。重新拍卖、变卖裁定须经部门领导和主管院长签字。
第六条 执行指挥中心负责下列事项:
1、制作、发布拍卖公告。
2、展示拍卖财产,接收咨询,引领查看,封存样品等。
3、对执行局移送的拍卖材料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网拍要求的由执行指挥中心内勤登记编号,依法进入拍卖、变卖程序;材料不全、不符合网拍要求的,予以退回,责成承办人补充、完善。
4、对拍卖、变卖财产现状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对财产现状由于其它原因而无法核实或者手续不全、相关材料或者案件有瑕疵,可能影响拍卖、变卖的,将案件退回进行纠正。主要核实下列事项:
(1)核实《评估报告》日期是否过期,是否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有无《送达回证》,当事人有无异议,评估机构在7日内对异议有无答复。
(2)审核案件承办人所在合议庭对所拍标的物的拍卖裁定、合议情况,公告送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审核拍品权属证明及其它所需资料,查明财产状况有无瑕疵等。
(4)确认当事人的身份、送达地址、有效联系方式;审查确认优先购买权人等。
(5)审核确认拍品的实际控制人情况,包括房产实际居住、使用、钥匙掌握情况,如与要求不符应退回解决。
5、现场查看标的物,弄清楚土地性质、动产和不动产有无瑕疵、租赁情况、抵押情况、优先购买权等。
三、网拍工作流程
第七条 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变卖的,拍卖、变卖公告应当在拍卖平台和“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刊登发布。
1、对符合网拍要求的标的物,在收到执行法官移送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制作并上传《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拍卖标的物调查情况表》、视频及照片等,完成相关后台设置。
2、车辆拍卖、变卖,应根据《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一条规定,提前三十天向天津市交通委调控办等职能部门办理车辆拍卖行政备案及审核通过相关手续。
4、审核网拍公告中对竞买人资格有特殊限定的竞买人是否符合该限定条件。
5、审核并确认竞买人办理委托竞买手续的《网拍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信息等材料的真实性。
第八条 拍卖标的物是动产的,执行法官在移送拍卖、变卖前,应查明如下信息,主要是:
1、权属状况。如系机动车,核对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扣押地点及查封情况等;如系机器设备,核对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扣押地点、存车费用及查封情况等。
2、使用情况。如系机动车,核对机动车里程数、初次登记日期、保险终止日期、检验有效期及环保排放标准等;如系机器设备,核对使用年限、维修情况等。
3、瑕疵情况。如系机动车,核对机动车的违章记录,交通事故、存车费用等;如系机器设备,核对破损、故障等情况。
4、抵押、质押、留置情况。
5、租赁情况。包括租户姓名、住址、电话、租赁范围、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及租金支付起止日期等。
6、核对确认其他应掌握的情况。
第九条 拍卖、变卖标的物是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执行法官在移送拍卖、变卖前,应查明如下信息,主要是:
1、权属情况。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
2、腾空、查封及瑕疵情况。
3、构造及区位状况。主要根据评估报告,核实朝向、楼层、面积、装修、用途、居住环境、区位优势等基本信息。
4、抵押情况及优先购买权。
5、租赁情况。包括租户姓名、住址、电话、租赁范围、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及租金支付起止日期等。
6、相关费用情况。主要是水电费、物业费、暖气费等。
7、工业厂房或者居民住宅交易是否有相关政策限购规定等。
8、其他情况。
第十条 拍卖、变卖标的物系股权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拍卖、变卖标的物评估报告中有《资产明细表》的应上传《资产明细表》,并在《标的物调查表》或《拍卖须知》中特别提醒竞买人仔细查看《资产明细表》。
第十二条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
第十三条 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
第十四条 网络变卖应在第二次拍卖流拍后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变卖保留价以第二次拍卖流拍价为变卖价。
第十五条 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参与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六条 接受咨询及看样,拍卖人员根据咨询即意向人数确定看样的时间,看样最迟不得晚于网拍竞价开始的前一天。
第十七条 拍卖成交后七日内完成成交款的收取工作,确认保证金及拍卖、变卖余款到账,并在拍卖、变卖款项全部到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与买受人签订《网拍成交确认书》;拍卖、变卖余款未到账的,应从网拍后台确认竞买人,并催其按规定时间交齐竞买款项,否则按悔拍处理。
第十八条 签订《网拍成交确认书》之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向执行法官移送《网拍成交确认书》、和买受人身份信息等各种网拍材料,并向执行法官移交拍卖、变卖款和有关拍卖、变卖活动相关资料和卷宗。
第十九条 网拍未成交导致拍卖、变卖程序结束的,应在程序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向执行法官移送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中止拍卖、变卖:
1、上级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或者依法应当中止执行的。
2、案外人对拍卖、变卖财产权属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中止并提供相应担保,法院认为需要审查的。
3、发现案外人对拍卖、变卖的财产享有担保、租赁等相关权益有待审查的。
4、拍卖、变卖的财产正在诉讼或者仲裁的。
5、委托法院与其他法院之间发生执行管辖争议的。
6、发现拍卖、变卖财产有重大瑕疵,需要调查核实的。
7、上级主管部门认为不宜拍卖、变卖,认为需要进一步审查的。
8、其他应当中止拍卖、变卖的情形。
中止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变卖的,执行局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执行指挥中心,恢复拍卖、变卖程序。
第二十一条 在拍卖、变卖开始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撤回拍卖、变卖:
1、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2、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权利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3、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
4、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变卖财产的。
5、案外人对拍卖、变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6、其他应当撤回拍卖、变卖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拍卖、变卖成交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情况属实的,应裁定重新拍卖或变卖:
1、拍卖、变卖公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不如实披露拍卖、变卖财产已知的瑕疵,严重影响拍卖、变卖结果公正性的。
3、采取不正当手段或者非法设定竞买人资格,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的。
4、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5、买受人未支付成交价款致使拍卖、变卖目的难以实现的。
6、拍卖、变卖程序严重违法的。
7、竞买人不符合拍卖、变卖公告中规定的竞买人资格的。
8、其他严重违反拍卖、变卖程序,损害当事人或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第二十四条 对确认参加竞买的竞买人(含申请执行人)依法收取保证金(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的以支付宝存储的形式),保证金比例数额依法按5—20%比例确定,对未竞买成交的竞买人,其交纳的保证金依法及时退还。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本院视情况予以协调解决,本规定由本院负责解释。
四、附则
第二十六条 网拍结束后,网拍承办人应及时下载并打印拍卖(变卖)公告、须知、标的物调查表、竞买人信息表、竞价纪录表等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第二十七条 执行法官、审判员网拍人员均应保守拍卖(变卖)信息秘密,违反规定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解释。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