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发挥执行指挥中心监督管理、指挥调度、综合保障的职能作用,结合我局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一部分 综合事务
第一条 根据院、局领导的部署,对上级法院各项执行
工作,制定计划方案、落实、监督、检查、推动。
第二条 根据院、局领导的部署,对我院各项执行专项
活动进行安排、组织实施、落实检查等工作。
第三条 定期发布各项执行工作规范、制度等。
第四条 定期统计、上报、发布各项执行工作数据。
第五条 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我院执行工作的考评标准。
第六条 根据上级法院部署和我院执行工作需要开展执
行宣传、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七条 定期对阶段性的整体工作情况进行总结、通报。
第八条 组织召开局务会,做好相关会务准备。
第九条 组织召集召开执行专业法官会议,做好会议相关材料准备、会议决议等工作。
第十条 组织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行集中学习,根据执行工作现实需要强化相关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 执行局支部的党务工作。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主题党日实践活动的准备、布置、记录、整理、上传平台,党费的收缴。
第二部分 综合业务
第一条 接受立案部门移交的新收执行案件,按照系统设置的标准自动分案。
第二条 对系统内缺失当事人基本信息(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的,通过查询补录相关信息。
第三条 在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完成新收执行案件的节点录入工作,并立即发起首次执行网络查询及相关审批。
第四条 对承办法官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的冻结、
扣划申请进行网上审批。
第五条 对承办法官提交的网络司法拍卖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及时启动网拍程序。
第六条 对承办法官通过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提起的发布及屏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及解除限制消费的申请审查登记后,进行网上审批。
第七条 及时完成事项委托的接收、分类、布置、跟踪及回复。
第八条 根据相关规定,外出执行时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或携带单兵设备,并及时上传绑定案件,指挥中心负责对执法记录仪及单兵设备的使用、上传、绑定情况进行定期筛查。
第三部分 案件管理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提升执行质效,按照相关执行巡查及《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的要求,结合本院工作实际,进行案件监督管理。
第二条 执行指挥中心主要对办案过程中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一) 规范执行。主要包括:是否及时发出相关执行手续;是否对于拒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被执行人进行法律制裁;是否及时发起网络查控和及时核查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是否及时启动评估、拍卖;是否及时发放执行款物;是否严格办理终本案件;是否及时准确录入流程节点等。
(二) 阳光执行。主要包括:财产查控措施及处置情况是否及时告知被执行人;执行主要流程节点是否及时告知当事人;执行裁判文书及规范性文件是否及时送达当事人等。
(三) 执行质效。按照我院执行质效标准进行定期通报,相关方案另行制定。
(四) 执行保障。主要包括:依托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及人民法院执行指挥管理平台进行执行异常警示及消极执行筛查;强化终本案件管理,依托终本案件管理规定制定监督、管理制度,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决策分析,依据执行案件管理系统、网络查控系统、信息公开系统、信用惩戒系统、监督管理系统等的数据,进行分类、汇总、分析。
第三条 执行指挥中心根据工作实际,制定相关执行规范实施细则,采取定期巡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落实情况跟踪管理,并及时通报。
第四条 执行指挥中心根据工作要求制定常规评查和专项评查方案,设置评查组负责评查监督事宜。
第五条 执行指挥中心依托监督管理平台对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巡检,分类处置。
第六条 对照《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的要求,对我院相关规定及案件流程进行梳理,根据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进行制定、修改、完善。
第四部分 综合监督
第一条 【整体监督】依托人民法院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坚持线上线下双值班,随时查看、接收上级法院通知、预警、督办等信息,并及时处置、落实、答复。
发现上级法院涉及案件的预警、督办信息立即通知承办法官处理,并向院、局领导报告情况。
第二条 【信访监督】对于上级法院及有关部门交办的涉执信访案件,初核后立即向院、局领导汇报,交由相关责任人办理,并做好后续的录入、督办、回复工作。
第三条 【网拍监督】对于网拍成交案件,及时跟踪后续案款录入、财产交接等节点的完成情况;对于流拍案件,按照时间要求督促及时启动二拍程序。
第四条 【终本监督】终本前确保符合实质及程序性要件;终本后根据系统轮查反馈的查询结果,及时督促承办法官进行甄别处理。
第五条 【失信监督】重点监控失信的发布、屏蔽、撤销是否符合法律及本院制度规定,对于执毕案件,是否及时屏蔽。
第六条 【节点监督】对执行案件流程节点录入的及时、准确、完整性进行定期评查,评查结果向全局通报。
第七条 【舆情监督】依托管理平台对我院执行案件舆情进行监控,搜集整理相关信息,配合院职能部门做好上报处理等工作。
第八条 【重点监督】对于上级法院及本院布置的各项重点工作,及时跟进办理情况并及时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