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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妇女儿童维权优秀案例
  发布时间:2019-01-19 10:39:00 打印 字号: | |


 

案例标题:与刘离婚纠纷一案

案例类型:婚姻家庭权益保障类

办案单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案例基本情况(500字):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2009年1月底经被告导师介绍确立了恋爱关系,同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2010年3月27日婚生一女王一如。婚前双方感情较好,婚后因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自2014年起赴北京攻读博士。原告自2016年10月15日在外租房居住,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15年10月26日起,原告曾经三次起诉离婚,均被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次诉讼时,被告同意离婚,但就房屋问题双方争议较大。双方争议的房屋原系原告祖母承租的一套公产房屋,原告祖母去世后,承租人变更为原告之父,原告之父又于2008年去世,当时符合承租条件的只有原告,但原告未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原、被告结婚后,原告于2012年将承租人变更为自己,该房屋现由被告和孩子居住。除此之外,原、被告名下均无其他房屋。

办理思路及结果(1000字):本案双方均同意离婚,其他房屋财产问题均可协商,就房屋问题存在较大争议。涉诉房屋系原告婚前获取的房屋,只是没有办理变更承租人手续。虽然是公产房屋,但仍具有市场价值,该房屋应为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原、被告离婚后,该房屋应由原告继续承租、使用,那么被告和孩子就将面临无房居住的困难,而且原告的经济能力有限,无法给予被告经济帮助。为保护被告和孩子今后有房居住,本院向原告做了大量调解工作。最终,原告同意涉诉房屋继续由被告和孩子居住到2022年9月底,之后如果原告出售涉诉房屋,可以给付被告售房款的30%,如果原告不出售涉诉房屋,该房屋可由被告及孩子继续居住。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二、婚生女王一如跟随被告刘某生活,自2018年6月起原告王某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500元;三、坐落天津市河北区调丰里3号楼13门111-114号房屋继续由原告王某承租,被告刘某及婚生女王一如可继续在此房屋内居住至2022年9月30日。2022年9月30日后,原告王某将此房屋按市场价值出售,给付被告刘某售房款的30%,被告及婚生女王一如住房问题自行解决。若原告王某不出售此房屋,则被告刘某及婚生女王一如可继续在此房屋内居住;四、坐落天津市河北区调丰里3号楼13门111-114号房屋内的家具、家电及生活用品归被告刘某所有;五、双方各自名下的公积金归各自所有;六、双方名下的存款、股票、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归各自所有;七、原、被告双方以各自名义对外负担债务由各自自行负责清偿;八、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以案说法(500字):

公产房是我国特殊体制下遗留的产物,是相对于所有权属于个人的私有住房而言,一般个人只有承租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而这些承租房屋的分割由于涉及到房屋的来源及一些当年房屋政策,因此法律关系较为混乱,属于在离婚案件中较难处理的一个法律问题。说它难处理,一方面的原因是承租公产房一般牵扯到从前的政策,涉及的法律关系庞杂而又琐碎,另一方面的原因是一般涉及承租公产房的离婚案件中,双方的经济条件都很一般,无论将房屋判归哪一方居住,另一方所获得的房屋折价款都很难再购买到相同地段的房屋。因此,在该类房屋的处理上,法院也表现得较为谨慎,如若处理不好容易引发社会矛盾。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原告婚后承租的房屋是原告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公产房屋虽然不能像私产房屋

一样继承,但是公产房屋经过置换后可以买卖,也具有市场价值。本案涉及的公产房屋最初是原告奶奶的房屋,奶奶去世后,承租人变更为原告的父亲。原告的父亲在原、被告结婚前就已经去世,也就是说原告其父亲去世后已经可以变更承租权,只是其没有去变更,在婚后的一段时间才去办理房屋承租权的变更手续,故从房屋的来源看,该房屋海英认定为原告的婚前财产。之前的司法解释曾有规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满5年,另一方可以取得房屋的承租权,但之后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这条规定作了修正,《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有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一方的婚前财产,无论婚姻存续几年,5年,10年,甚至20年,如果双方对此无另外约定,房屋的使用权益均应当归该方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四十七条 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第四十八条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 婚姻法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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