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帮助当事人避免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一、起诉不符合条件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受理的会驳回起诉。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已受理案件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
二、诉讼请求不适当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审理。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三、逾期改变诉讼请求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
四、超过诉讼时效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原告没有对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五、授权不明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通知要求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审理。
七、财产保全
【申请】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申请】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提供担保】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保全后起诉】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保全需提供的材料】
1.保全申请书
2.财产线索,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商业保险等信息
3.根据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担保
4.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保全费用】
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
【申请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八、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九、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人民法院可能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除外。
十、不提供原始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十一、证人不出庭作证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
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十二、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
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十三、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
十四、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
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民事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十五、提起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当事人起诉的事实、理由不合常理,证据存在伪造可能;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案件事实陈述不清;原告、被告配合默契,不存在实质性的诉辩对抗;调解协议的达成非常顺利等其他异常表现可视为有虚假诉讼表现。
对参与虚假诉讼案件的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参与虚假诉讼案件的法律工作者,法院及时向有关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建议,吊销其执业执照。
十六、申请执行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人民法院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
3.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
4.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
5.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它法律文书。
【申请执行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权利承继人;
3.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申请执行期间】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述申请执行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申请执行的管辖法院】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3.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4.当事人拒绝履行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5.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执行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
2.生效法律文书及复印件;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公民个人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财产线索,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商业保险等信息;
5.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其权利承继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6.应尽可能提供被执行人如下信息:
(1)被执行人为公民个人的,提供其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
(2)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提供其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被执行人为个体工商户的,提供其经营者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
(3)送达地址;
(4)保全信息;
(5)当事人电话及其它联系方式;
(6)其它有助于人民法院执行的信息。
【申请执行费用】
执行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后按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 元至500 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 万元的,每件交纳50 元;超过1 万元至50 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 万元至500 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 万元至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应提供被执行人的准确下落或被执行财产的确切线索;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当事人不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相应义务,可能要承担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