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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区法院多措并举开展金融多元化解工作
  发布时间:2020-08-20 16:50:54 打印 字号: | |



为积极回应金融领域的司法新需求,服务保障金融改革创新,2019年以来,河北区法院不断创新完善金融纠纷一站式多元化解工作机制,从“工作举措共商、平台载体共建、风险隐患共防、诉非衔接共治”四个维度,对金融矛盾纠纷采取针对性诉源治理措施,为使更多“金融活水”注入实体经济发展、优化辖区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党委统筹领导,工作举措共商有高度

在党委统筹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统筹各方力量和资源,形成金融解纷工作整体合力。

河北区法院多措并举开展金融多元化解工作

一是强化府院互动。与区金融工作局联签《关于建立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的意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构建情况通报、宣传调研等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加强金融监管,规范金融运行。

河北区法院多措并举开展金融多元化解工作

二是开展银法联动。与全区19家金融机构召开多元化解金融纠纷推动会,建立便捷缴费、沟通共享、辅导咨询等常态化联动机制,定期跟踪重点金融案件进展,让金融案件立案、送达、审理、执行等工作提质增效。

河北区法院多措并举开展金融多元化解工作

三是加强金融信用体系建设。在区诚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共建信用信息共享交互平台,加强信用信息归集。主动向金融工作局、市场监管局等单位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强化与税务、银行、不动产登记等职能部门沟通交流,加大涉金融案件联合惩戒力度。与区检察院加强联动,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涉金融犯罪案件,2019年以来共审结相关案件27件,判处罪犯186人。

二、搭建线上线下平台

做到联动调解有广度

坚持“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拓宽金融纠纷化解渠道。

一是设立金融纠纷联合调解工作室。在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实行金融纠纷诉前委派和诉中委托调解工作模式,由金融纠纷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2020年6月,与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达成合作意向,进一步开展专业调解,提高解纷效率。2020年上半年诉前化解金融纠纷案件74件,诉前调解成功率62.2%。

河北区法院多措并举开展金融多元化解工作

二是在金融机构挂牌成立“法官工作室”。2020年7月,在齐鲁银行天津分行挂牌成立“法官工作室”,为该银行向意式风情区中小商户提供信用贷款提供司法保障,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同时,与中国银行、工商银行等6家银行就建立“法官工作室”达成一致意见,开展巡回审判、诉前调解、司法确认等工作,促进银企合作,纾解企业实际困难。

河北区法院多措并举开展金融多元化解工作

三是建立在线调解工作室。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在线解决纠纷。在齐鲁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专门在线调解工作室,直接在银行内在线调解,更好保护当事人隐私,实现环节精简、线上流转。

三、助力金融风险防范

做到司法服务有温度

密切关注辖区内金融机构司法需求,为提升金融机构风险防范能力提供更为优质的司法服务。

河北区法院多措并举开展金融多元化解工作

一是坚持主动问需。召开金融多元调解工作新闻发布会。

河北区法院多措并举开展金融多元化解工作

发布《金融案件审判白皮书》,通报金融案件审判运行态势、特点和金融审判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提示金融风险。院领导带头开展交流座谈、实地走访等活动,了解金融机构发展状况,听取和收集金融机构在权益保障方面的问题。2019年以来开展业务互动交流10余次。

河北区法院多措并举开展金融多元化解工作

三是加强业务指导。采取定期培训、以案代训等方式,加强对调解员、调解组织和金融机构的业务指导,进一步提高其处理金融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定期发布典型案例,引导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权,推动金融机构合规诚信经营。

四、强化诉非无缝衔接

做到纠纷化解有深度

将金融案件诉前调解、速裁和执行紧密衔接,提供一站式解纷服务,确保金融纠纷实质性化解。

河北区法院多措并举开展金融多元化解工作

一是将诉前调解与司法确认衔接。对于诉前调解成功的案件,当事人可申请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在提升案件处理效率的同时,提升调解的权威性。今年7月,该院通过“诉前调解+司法确认”的方式,快速化解一起标的额近2900万元的金融合同纠纷,并通过司法确认的方式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高效率、零费用解决纠纷,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二是将调解与速裁衔接。在告申庭成立金融纠纷专业化速裁团队,对于调解不成的案件,及时引入速裁程序,并通过集约送达、集约调查等手段辅助提高案件办理速度,金融速裁团队平均审理天数为6.24天。

三是将审判与执行衔接。不断提高涉金融案件的执行频率,进一步压缩程序流转时间。2019年以来,共执结涉金融执行案件123件。在受理涉金融执行案件后,及时梳理涉案财产情况,并依法对涉案财产采取网络集中查控并跟进其他执行措施。与齐鲁银行、拍辅机构开展司法拍卖领域战略合作,符合财产处置条件的,及时启动财产拍卖程序,着力提高财产处置效率,及时实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最大限度地保障和实现金融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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