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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院“李某某与马某某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被评为“天津法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01-19 15:25:16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马某某与申请人李某某之女王某原系夫妻关系,马小某系马某某与王某之女(2008年12月出生)。2009年11月王某死亡,马小某与李某某共同居住生活,2016年马某某将马小某接走。马小某在与父亲马某某共同生活的2年时间里,马某某经常以殴打的方式教育马小某,甚至还出现将马小某囚禁在家,不让她出门、上学的极端情况,导致马小某长期情绪低落,身上伤痕累累。马小某通过向邻居传递纸条、打电话给姥姥李某某、向老师反映等多种手段进行自救,李某某也多次到街道、派出所等部门反映孩子遭受家暴的情况,多名邻居也曾联名写信向相关部门反映,请求解救马小某。2018年7月,李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马某某的监护权,并指定自己作为马小某的监护人。庭审中,马某某向法庭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但无法保证今后不再打孩子,并称没有家长不打孩子的。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马某某作为马小某的监护人,应当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教育,使其快乐健康成长,对未成年子女在成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当正确对待,采取正确的方式进行合理引导和教育。然而在马小某与马某某生活期间,马某某对马小某长期进行殴打,致使马小某身上多处受伤,马小某仅是10岁的未成年人,马某某的行为显然已经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对其成长不利。因马小某母亲已死亡,马小某自幼与申请人共同生活,双方关系亲密,感情较深,马小某与申请人共同生活对其成长较为有利,且申请人愿意履行监护职责,故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对申请人申请作为马小某监护人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法院判决撤销马某某为马小某的监护人的资格,指定李某某为马小某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监护人监护资格,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指定监护人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在受理后,法院积极与妇联、社区、学校、街道、派出所等多个部门沟通联系,全面了解案情,同时,邀请心理咨询专家对当事人进行专业心理疏导,促成当事人袒露心声,竭力修复情感。经审理,法院综合考虑李某某的经济条件、与孩子多年共同居住等实际情况,出于对孩子健康成长的考虑,作出撤销马某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李某某为马小某的监护人的判决结果。判决生效后,法院协调双方就孩子户口、交接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督促双方顺利完成交接手续,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该案的审理,全程体现了家事审判将情、理、法有机结合的办案理念,始终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了坚实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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