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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区法院“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北支行与天津市某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被评选为“天津市政法机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01-19 15:26:06 打印 字号: | |

 

【案情摘要】

    2017914日,河北区人民法院就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北支行(下称中北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某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下称混凝土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7)津0105民初571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事项为混凝土公司限期偿还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中北支行就抵押物(本市北辰区西堤头镇东堤头村北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等内容。因混凝土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919日,中北支行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对抵押物进行评估、拍卖。

执行法院进行现场勘察时,得知该抵押物为被执行人的企业厂房,有众多工人在该企业工作。一旦该厂房作为进行评估、拍卖以偿还债款,必然影响被执行人的可持续经营,被执行人职工的合法权益亦将受到损害,易引发矛盾纠纷。而被执行人混凝土公司充分表达了积极履行生效裁判的意向,表示其只是周转资金一时紧张,所欠款项暂时不能一并偿还。为了给涉案民营企业打造良好的经营空间,执行法官未按照一般执行案件常规做法,对混凝土公司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以拍卖价款清偿债务,而是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得到申请执行人的理解和支持,最大程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将避免被执行人职工失业、工资给付困难、企业倒闭的情形,防止区域不稳定情况的发生,维系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协调过程中,混凝土公司表示其对案外人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790万元,经核实情况属实。

当事人双方及案外人达成了还款协议,由案外人分期等额履行债务(每期偿还100万元,共计七期),若未按和解协议的期限及金额履行,案外人接受法院对应付款项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配合法院进行抵押物拍卖。截止2019年底,申请执行人的700万元债权已全部执行到位。被执行人作为民营企业,得以在抵押厂房内继续经营,逐渐恢复赢利能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善意执行,妥善采取执行措施,“放水养鱼”的典型案例。法院在保障生效法律文书得以执行的前提下,注重保障被执行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依法帮助民营企业渡过难关,最大程度的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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