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2017年9月14日,河北区人民法院就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北支行(下称中北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某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下称混凝土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7)津0105民初571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事项为混凝土公司限期偿还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中北支行就抵押物(本市北辰区西堤头镇东堤头村北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等内容。因混凝土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9月19日,中北支行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对抵押物进行评估、拍卖。
执行法院进行现场勘察时,得知该抵押物为被执行人的企业厂房,有众多工人在该企业工作。一旦该厂房作为进行评估、拍卖以偿还债款,必然影响被执行人的可持续经营,被执行人职工的合法权益亦将受到损害,易引发矛盾纠纷。而被执行人混凝土公司充分表达了积极履行生效裁判的意向,表示其只是周转资金一时紧张,所欠款项暂时不能一并偿还。为了给涉案民营企业打造良好的经营空间,执行法官未按照一般执行案件常规做法,对混凝土公司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以拍卖价款清偿债务,而是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得到申请执行人的理解和支持,最大程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将避免被执行人职工失业、工资给付困难、企业倒闭的情形,防止区域不稳定情况的发生,维系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协调过程中,混凝土公司表示其对案外人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币790万元,经核实情况属实。
当事人双方及案外人达成了还款协议,由案外人分期等额履行债务(每期偿还100万元,共计七期),若未按和解协议的期限及金额履行,案外人接受法院对应付款项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配合法院进行抵押物拍卖。截止2019年底,申请执行人的700万元债权已全部执行到位。被执行人作为民营企业,得以在抵押厂房内继续经营,逐渐恢复赢利能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善意执行,妥善采取执行措施,“放水养鱼”的典型案例。法院在保障生效法律文书得以执行的前提下,注重保障被执行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依法帮助民营企业渡过难关,最大程度的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