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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1-02-04 15:57:00 打印 字号: | |


为向当事人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金融纠纷解决方式,促使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更加便捷高效,提升金融纠纷化解效率,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主要任务】充分发挥人民法院、金融监管部门、保险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证券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金融纠纷调解中心、金融机构等各方面的作用,加强诉讼与人民调解、行政调处、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有效衔接,推动形成“一站式”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平等民商事主体之间因金融业务产生的合同和侵权责任纠纷。纠纷类型包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证券期货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票据纠纷、信用证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保理合同纠纷以及支付领域的金融消费纠纷等。

第三条 【诉前告知程序】人民法院在金融纠纷案件登记立案前,可向当事人释明非诉解纷方式在人力、时间、经济成本上的优势,积极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非诉方式解决纠纷,为当事人提供诉讼常识的释明和辅导。对于可由保险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证券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金融纠纷调解中心等调解的金融纠纷,应告知当事人可申请相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于可通过在线方式调解的金融纠纷,应告知当事人申请在线调解的途径和方法;对于金融合同约定有效仲裁条款的,应告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四条 【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协作】主动加强与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沟通协作,指派专人负责日常联络工作,畅通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工作对接,加强信息共享,协调重大典型金融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对于审判中发现的金融风险隐患,及时以司法建议的方式向监管部门反馈意见,共建金融风险预警机制,从源头上预防金融纠纷,防止因个案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

第五条 【与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的对接】鼓励和支持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建立健全专门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分门别类组建调解员专家库。加强对调解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通过庭审观摩、法律讲座、业务培训等方式提高调解员的纠纷化解能力。

第六条 【委派调解】在登记立案前,经当事人申请或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根据金融纠纷的类型,委派保险、证券、银行业、融资租赁、保理等相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委派调解的金融纠纷案件,调解时限为30日,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或者当事人在商定、指定时间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及时登记立案。

第七条 【委托调解】登记立案后或者在审理过程中,经当事人申请或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述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当事人可以协商选定调解组织,也可商请人民法院确定。委托调解的金融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调解期限为15日,适用简易程序的调解期限为7日。各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延长的调解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委派调解和委托调解的期限自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签收法院移交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邀请调解】对于已经立案的金融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邀请相关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与审判组织共同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准许当事人撤诉,或者由人民法院审查后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审判。

第九条 【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调解后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申请确认效力。人民法院应及时对协议的效力、内容进行审查,经裁定确认有效的具有给付主体、内容的调解协议,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可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对调解协议进行在线司法确认。

第十条 【申请支付令】对于以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为内容的调解协议,债权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并附调解协议原件。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且逾期不履行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在线纠纷解决方式】邀请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进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tiaojie.court.gov.cn),并向社会公开。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解决金融纠纷,并为其登陆、查询案件进程和结果提供便利。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开展在线调解工作。

第十二条 【在线纠纷解决规则】完善金融纠纷在线调解、在线立案、在线司法确认、在线审判、电子督促程序、电子送达等相关规则。对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实时在线调解、电话调解、微信调解等调解过程录音录像,实现调解全程留痕,加强对在线调解的监督。

第十三条 【在线送达】推广约定送达地址送达和电子送达方式。对于金融合同约定有效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并约定电子送达地址的,可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传真、微信号等进行送达。

第十四条 【金融纠纷调解室】在现有的保险、证券、金融消费等调解设施的基础上,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本辖区金融案件的特点,引入相关金融调解组织在诉讼服务中心等设立调解工作室、调解窗口,方便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参与调解工作。

第十五条 【简案快审】建立繁简分流信息化平台,实施智能算法加人工识别的案件繁简分流模式,合理确定简单案件的范围。对调解不成的简单金融纠纷,通过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督促程序以及速裁机制分流案件。

第十六条 【小额诉讼】对于案件标的额为本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银行卡及支付领域等的金融消费纠纷,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第十七条 【要素式审判】对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等类型化案件,可制作审判要素表,由当事人填写并据此进行举证和陈述,提高庭审效率。人民法院可制作要素式裁判文书,简化说理过程,并可当庭宣判。

第十八条 【示范判决】在审理涉及民事赔偿的群体性金融消费纠纷案件时,可选取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具有代表性的若干个案作为示范案件,先行审理并及时作出判决,以示范判决确立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宣示法律规则,统一裁判标准,提高案件审判效率。

第十九条 【经验总结与推广】及时总结并推广保险、证券、金融消费等领域诉调对接机制的成功经验,鼓励其他金融行业参照建立诉调对接机制。人民法院及时收集诉调对接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协调解决。

第二十条 【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网络平台,通过发布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典型案例、金融审判白皮书、示范判决、庭审直播以及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参与调解等方式,广泛宣传金融纠纷多元化解的有益经验,提升社会公众对于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认知度和信任度,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维权,及时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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