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这已成为大家的共识
但有一些驾驶人仍然我行我素
置自己和他人安全于不顾
”2021年1月27日,河北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程依依(化名)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9月9日晚11点半左右,被告人程依依酒后驾驶一辆奔驰牌小轿车,在快速路上行驶时,被执勤交警查获。被告人程依依被查获后,逃避、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后经司法鉴定,被告人程依依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4.1mg/100ml。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依依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刑事审判庭法官 马兰
醉驾已入刑近十年,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屡禁不止,大多数被告人都抱着侥幸心理而罔顾法律规定。这种行为既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危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也会给自己的工作、生活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在此,法官呼吁广大市民:
严守法律,远离杯中危险!
同时在实践中,除去刑法明确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四种情形之一是醉酒驾驶外,刑法还规定了追逐竞驶、从事校车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载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等另外几种构罪情形。
大家要注意在生活中安全驾驶 哦~
01
法律小讲堂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法律规定
(一)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拘役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罚金数额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
(二)构罪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三)情节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仿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
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02
法律小讲堂
以下几种情形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
1.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2.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3.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借出给借用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