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和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和警示教育功能,6月1日,天津法院发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河北区法院《申请人刘某某申请指定监护案》入选。
案例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典型意义
本案是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解决监护“空位”问题的典型案例。根据《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时,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和组织可以申请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但对于申请人是否真正具备监护能力,则需法院结合申请人的身心状况、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等综合审查确定。本案法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深入社区及学校,走访相关群众,核实刘某某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于某某在生活上的联系程度,并询问了被申请人及其近亲属的意愿,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监护人资格确认的慎重性。宣判后法官进行了回访,向于某某本人及刘某某询问其近期的成长及学习生活情况。经了解,刘某某以监护人的身份为于某某申请困难救助、免除学杂费等事项,切实尽到了监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