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天啊,这款玉太好看了”
“宝子们看看简直绝了”
“今天我就把价格打下来”
“最后10单,宝宝们抓紧时间拼手速了”......
面对主播激情澎湃的介绍
很多人都会热血沸腾迅速下单
但下单一时爽 收货有点慌
想要退货商家却以“代购”为由拒绝
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权
故事是这样的
2022年3月3日至3月6日期间,启某某多次进入某珠宝首饰直播账号购买玉器,共消费16628元。几日后,启某某对收到的货物并不满意,欲意退换货,遭拒后向工商管理部门投诉,经调解,双方协商换货,由启某某补差价600元。
2022年3月22日,启某某对所换玉石仍然不满,联系该珠宝首饰账号意图退货,被告知其仅为代购,启某某收到的货物均不是其自主出售的,与启某某并无买卖关系。沟通无果后,启某某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被告某珠宝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回原告启某某货款17228元,原告启某某应同时向被告某珠宝店退回所购玉器。驳回原告启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被告在其抖音直播间展示玉器商品,原告了解相关信息后下单购买,被告在交易时并未明确告知原告其系“代购”,原告亦直接将货款支付给被告,因此原、被告之间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关于“代购”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因此原告依据“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要求退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退款的同时,原告应将其收到的全部货物退回被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