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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租车、打车费用应该谁来付?
  发布时间:2023-11-13 09:49:27 打印 字号: | |


我的车被撞了

对方应该赔我修车费

但是车辆维修期间上下班没车开

我能不能租个车开?

上下班搭车的费用又该谁付?

案情介绍

2022年8月,云某开车在一路口与王某的车辆相撞,两辆车都有不同程度的损坏,经交警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云某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8月13日,王某把车辆送去维修后,觉得出行不便,于是就租了一辆轿车用于代步,7天过后车还没有修好,便打车上下班。王某想到自己的车开的好好的,被云某这么一撞,虽然修车费已赔偿,可是还要租车、打车,又是一笔花销。于是王某将云某和保险公司共同列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1588.53元。

法院判决

被告保险公司赔偿王某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1588.53元。

法官说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应予支持,但实际支持数额,应依据权利人日常且合理的出行需要,车辆用途等进行判断。对于权利人已经实际支出的必要公共交通费用、出租车费用应予支持,对于主张租赁车辆作为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应严格审查租车的必要性、合理性等。本案中依据交警部门出具的认定书,云某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鉴于其已为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王某的合理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云某赔偿。结合王某通勤时间、地点和车辆维修情况等,其租赁车辆和乘坐网约车符合日常合理出行需要,具有必要性,故应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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