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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祭拜父亲却遭拒绝?“祭奠权”如何得到保护?
  发布时间:2024-03-07 09:43:35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

因骨灰安葬等“身后事”

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

作为传统民事习俗

祭奠能否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得到法律保护?



案情介绍:

原告刘一和被告刘二是亲姐弟。2022年12月,二人父亲去世,死亡证明和骨灰存放证均放置于姐姐刘二处,其为骨灰存放证的登记持有人。根据殡仪馆的规定,前往祭奠需要持有骨灰存放证,但刘二以证件丢失为由多次拒绝刘一的祭奠请求。无奈之下,刘一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刘二配合其进行祭奠活动。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九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刘二配合原告刘一对死者进行祭奠。如刘二不能配合,刘一可持本判决自行前往天津市第一殡仪馆祭奠。




傅烨

民三庭法官

祭奠不仅是追念逝者的方式,也是极为普遍的风俗习惯,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具有一定情感价值。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祭奠权,但其具有一般人格权的性质,应归入一般人格权领域进行保护。刘一、刘二作为子女,同等享有对亡父祭奠的权利。刘二作为骨灰存放证的登记持有人,应当配合刘一完成祭奠活动。

“兄道友,弟道恭。兄弟睦,孝在中”,兄弟姐妹和睦相处亦是一种孝道,父母最不愿看到子女纷争。刘一、刘二作为同胞姐弟,应心怀孝悌,常念养育之恩,多体骨肉手足之情,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行为准则,处理亲情关系和其他事务,携手陪伴年迈的母亲安享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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