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父与张某、赵某婚姻家庭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签发家庭教育令,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典型案例。家庭结构的变化、父母养护的缺失,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等突出问题,极易危害孩子的身心健康。《家庭教育令》是人民法院参与家庭教育治理,提升家庭教育能力、改善未成年人家庭生活环境的重要方式。本案家庭教育令的签发,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履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利用柔性家庭教育指导,协同多方力量,结合心理疏导、调解、回访等手段,督促指导“缺位父母”承担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切实以司法力量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基本案情
涉案未成年人小杰是一名14岁的智力残疾少年,自从出生后一直由爷爷张某父和奶奶照顾。小杰三岁左右,其父母张某、赵某搬出单独生活,均不同意抚养小杰。小杰的母亲赵某多年来未曾与孩子见面,没有任何交流,小杰父亲张某虽与小杰生活在一起,但很少关注小杰。因父母长期怠于履行养护之责,未能给予小杰足够的关心、关爱、陪护和疏导,致使原本就有智力缺陷的小杰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2023年,小杰的爷爷张某父向张某、赵某提起诉讼,要求二人返还张某父为小杰垫付的医药费。
裁判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对全案背景进行了调查,认为小杰虽然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但本案当事人存在损害小杰身心权益的情形。法院在依法判令张某、赵某向张某父返还医药费的同时,就案件反映出的监护人监护失当问题及时处理。在向社区居委会详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法院与区妇联、心理咨询师对小杰父母进行心理疏导,并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小杰父母:一、定期探望小杰,关注小杰身心健康,及时修复亲情关系;二、关心小杰生活、兴趣、爱好,培养其良好的生活习惯教会其基本的生活技能和劳动技能,提高生活自理能力;三、注重对小杰安全方面的教育,使其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四、注重培养小杰的社会交往能力,在小杰智力水平和认知范围内,培养其良好行为习惯和文明礼仪,提高融入社会的交往能力。《家庭教育令》签发后,孩子母亲主动联系承办法官,希望能到小杰所在学校探望小杰。经人民法院、妇联、学校的共同努力,小杰在时隔五六年后,终于见到了心心念念的母亲,母子相拥而泣。